一、案情简介
另有被告人自行购置设备、模板、防伪纸张等工具私自制作假币,完成制作后通过本案当事人经营的快递代收网点,以快递邮寄方式向外售卖流转假币。当事人后期明知快递内物品为假币,仍持续协助代收、对外邮寄运输假币,公诉机关以运输假币罪对当事人提起公诉,并出具实刑量刑建议。
王之虎律师接受委托担任当事人辩护人,联合实习律师开展全案辩护,核心辩护观点分为三部分:
1.认定自首法定情节:当事人接到办案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前往派出所等候,配合公安人员到案并完整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符合自首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同步提交派出所出具的到案证明作为证据支撑。
2.认定部分涉案行为构成犯罪未遂:其中一批邮寄运输的假币在运输途中即被办案机关全部查获、未流入社会,该部分运输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可对比既遂标准从轻量刑。
3.综合酌定从轻情节:当事人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涉案假币未大量流入市场,社会危害性有限,当事人自愿认罪悔罪、愿意足额缴纳罚金,请求法院对当事人适用缓刑。
庭审中当事人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二、案件结果
法院完整采纳王之虎律师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构成自首、部分运输行为成立犯罪未遂,结合初犯,认罪认罚,涉案假币部分被截留未流入社会等从轻情节,对当事人判处短期有期徒刑,同时适用缓刑,无需实际收监服刑;涉案全部假币依法销毁,制假、运假作案工具全部没收。同案制假人员单独定罪判处实刑。
三、王之虎律师在本案核心辩护价值
1.熟练掌握货币类犯罪、自首、犯罪未遂相关法律规定,精准区分到案经过认定自首,针对中途截获未流通假币论证未遂,两项法定减轻情节均被法院全部采纳,是本案适用缓刑的关键支撑。
2.主动对接办案派出所调取书面到案证明,以客观书证佐证当事人主动投案过程,形成完整证据支撑,让自首情节的认定具备扎实依据,提升辩护观点说服力。
3.针对不同批次快递假币分情况法律论证,区分已流入社会与中途扣押两类事实,论证被截留假币不产生实际社会危害,弱化整体案件恶性程度,为从轻、缓刑裁判提供法理支撑。
4.公诉机关原本给出实刑量刑建议,经王之虎律师完整专业辩护,法院大幅下调刑罚并适用缓刑,当事人无需进入看守所服刑,最大限度降低本案对当事人工作、生活的负面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