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机构: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处罚决定时间: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案情简介
受害人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呈律师;违法行为人朱X。2025 年 8 月起,朱X先后在北京市朝阳区多处地铁站以及各类网络平台,多次私自散播受害人个人隐私信息,对受害人造成名誉侵害。受害人委托律师收集固定侵权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权。
办案经过
高嘉呈律师协助当事人对网络发布内容、线下传播相关记录进行公证、截图取证,梳理全部侵权时间、地点、传播范围相关电子数据与书证,整理报案材料,陪同当事人配合公安机关询问、提交证据,充分佐证对方多次泄露、散播个人隐私的
违法事实。
案件结果
公安机关结合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书证、电子数据等证据,认定朱X多次散播他人隐私属于治安处罚中情节较重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对朱X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处罚理由:自然人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多次线下、网络扩散他人隐私,已经违反治安管理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治安惩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