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王X甲于2024年4月28日入职某电器维修中心,担任安装工人,负责某燃气具公司产品的上门安装及售后维修。工作期间,某电器维修中心未与王X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缴纳社会保险。2025年3月10日,王X甲在某市某区某小区提供上门安装服务时,因角磨机突发故障导致颈部动脉破裂等多处严重受伤。王X甲先后三次在相关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共计支出医疗费等17.5万余元。经营者张XX陆续垫付6万元后,于同年5月将王X甲移出工作微信群。王X甲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未获受理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判令某电器维修中心支付工伤待遇、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4万余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九千余元,并要求某燃气具公司及张XX承担连带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第一,王X甲与某电器维修中心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合作关系;第二,某电器维修中心是否应当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第三,某燃气具公司作为发包方及张XX作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否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电器维修中心辩称双方系合作关系,王X甲自行负责盈亏;某燃气具公司辩称其并非用人单位,不应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X甲受某电器维修中心日常工作指派管理,从事的工作系该中心业务组成部分,报酬由该中心支付,双方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确认自2024年4月28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某电器维修中心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3万余元。某电器维修中心在王X甲工伤处理未完毕时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九千余元。工伤认定及医疗费暂不予处理,某燃气具公司不存在违法分包,不承担连带责任。最终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电器维修中心支付二倍工资差额5.3万余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九千余元,驳回其他诉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