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翟X,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律师;被告李X,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嘉呈律师;被告田X,由其家属代为应诉。 原告翟X对被告李X享有到期债权,李X在负债之后,将名下相关财产进行转让处置。翟X认为李X是为了逃避债务,恶意转移财产,于是向法院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李X与田X之间的财产交易行为,想要追回涉案财产用于清偿李X所欠自己的债务。
办案经过
高嘉呈律师接受被告李X委托后,全面调取案涉财产的交易合同、转账流水、交易沟通记录、债务形成时间等全部证据,仔细梳理债务发生时间、财产转让时间先后顺序,核实本次财产交易属于正常市场交易,不存在低价、无偿转让等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同时围绕债权人撤销权的法定行使条件、除斥期间等法律要点准备抗辩意见,庭审中逐一反驳原告主张的恶意转移财产的观点,指出原告不符合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条件。
案件结果
经过庭审举证、法庭辩论,原告意识到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行为,自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支撑,主动向审理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理由: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身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