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继承人债务清偿民间借贷纠纷案推荐常州杨珑律师
审理法院信息
江西省某基层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为甲某,因同乡乙X经营需资金,出借 30 万元,双方书面约定还款期限、年利率 10%、本金 15% 标准违约金,约定违约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借款人承担。借款到期后乙X未还款,原告准备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时,得知乙X已离世。乙X法定继承人包含配偶、多名未成年子女、父母共七人,原告将全部继承人列为被告。原告委托两家律所两名律师共同代理案件,诉讼请求包含归还本金、逾期利息、违约金、律师费、保全担保费,并要求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保全相关费用。全部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答辩、提交证据。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初期适用简易程序,送达中发现借款人已死亡,原告依据律师专业意见申请变更全部法定继承人为被告。因案件法律关系复杂,法院转为普通程序开庭审理。代理律师完整整理转账流水、借条、保全材料、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票据等全套证据提交法庭,结合民间借贷、遗产继承相关法律规定提交完整代理意见,厘清利息、违约金法定上限,明确继承人仅需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担责的裁判规则。
案件结果
判决结果
- 七名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 30 万元;
-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支付 2024 年 2 月 9 日至 2025 年 3 月 11 日违约金 4.5 万元;
- 以 30 万元为基数,2025 年 3 月 12 日起至款项付清,按年利率 10% 计付利息;
- 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原告支出律师费 2 万元;
- 驳回原告保全担保费诉求;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 9102 元由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若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不服判决可在十五日内上诉至当地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理由
- 转账记录、借条可证实借贷关系真实有效;
- 利息与违约金合计不得超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 LPR 四倍(13.8%),法院分段调整计息标准,超出法定上限部分不予支持;
- 借条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该主张合法有据,保全担保费无书面约定不予支持;
- 继承人未放弃遗产继承,依据《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仅需在继承所得遗产限额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
- 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答辩、质证权利,法院依法缺席裁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