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 沪 0109 刑初 XXXX 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XX,男,1993 年 12 月 5 日出生,户籍、暂住详细地址脱敏隐去,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后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6〕X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XX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 2026 年 4 月 1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FWQ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XX 及法律援助指派辩护人周健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5 年 10 月底至 11 月 8 日,XX 伙同他人,明知款项系犯罪所得仍协助转移赃款,非法获利 2000 元。2025 年 11 月 3 日,XX 与同案 ZY(另案处理)按上家指示,使用账户持有人 MJ 甲银行卡接收上游诈骗被害人 TMJ 被骗资金 5 万元并转账转移。
2025 年 11 月 27 日 XX 经公安传唤到案,初次讯问未如实供述,后续完整坦白案情。案发后家属代为向被害人 TMJ 退赔 2.5 万元;审理期间 XX 全额退缴违法所得 2000 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 XX、辩护人当庭无异议,有被害人 TMJ 陈述、证人 MJ 甲证言、同案 ZY 供述、公安受案材料、银行流水、监控、转账记录、谅解书、抓捕材料、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XX 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予以转移,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XX 系从犯,依法从轻;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主动退赔被害人、上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悔罪态度良好,可从轻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辩护人周健炯提出从轻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 XX 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应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信息脱敏隐去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信息脱敏隐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