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6) 沪 0109 刑初 XXXX 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XX,男,1981 年 5 月 17 日出生,户籍地详细地址脱敏隐去,初中文化,无业。有多次同类犯罪前科,属累犯。经拘留、取保候审后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虹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 XX,男,1992 年 3 月 15 日出生,户籍地详细地址脱敏隐去,初中文化,无业,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辩护人 LXJ,上海XX律师。
被告人 TM,男,1995 年 11 月 6 日出生,户籍地详细地址脱敏隐去,小学文化,无业,曾因赌博被行政处罚,本案取保候审。
辩护人 KY,上海市XX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6〕X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XX、XX、TM 犯开设赌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 2026 年 3 月 3 日受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FWQ 出庭公诉,三名被告人及法律援助指派辩护人周健炯、LXJ、KY 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25 年 7 月起,XX 租赁场地经营赌场并担任现场负责人,XX、TM 在场内负责配钞、兑换现金。2025 年 7 月 10 日三人于场地内被抓获,现场查获多名赌客,扣押赌资、配钞款合计 69800 元。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三名被告人及各辩护人当庭无异议,有多名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平台聊天及收款记录、公安受案、抓捕、扣押、行政处罚文书、过往刑事判决书、三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XX、XX、TM 结伙开设赌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XX 系主犯;XX、TM 系从犯,应当从轻。XX 系累犯,依法从重;三人均坦白、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XX 预缴罚金、TM 退缴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悔罪明显,可从轻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各辩护人从轻辩护意见本院全部采纳。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 XX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
(刑期自 2026 年 3 月 16 日起至 2027 年 1 月 12 日止,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次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 XX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三、被告人 TM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算)
四、被告人退缴违法所得、现场缴获电脑、多部手机、赌资 69800 元全部予以没收,由办案公安分局处置。
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需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信息脱敏隐去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信息脱敏隐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