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1) 沪 0106 刑初 XXXX 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XXX,男,1999 年 4 月 30 日出生,户籍地详细地址脱敏隐去,中专文化,无业。因本案被刑事拘留、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静安区看守所 (北部)。
辩护人周健炯,上海思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X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XXX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22 年 1 月 12 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JXX 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 XXX 及辩护人周健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1 年 9 月,XXX 有偿出借名下多家银行银行卡,获利 9000 余元,涉案银行卡用于电信诈骗结算赃款 33 万余元。2021 年 9 月 22 日 XXX 被抓获,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案情,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XXX 对指控事实、量刑建议无异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当庭无异议,有办案工作记录、银行流水、转账记录、扣押材料、户籍信息、多名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XXX 明知他人利用网络犯罪仍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建议合理。被告人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 XXX 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 2021 年 9 月 22 日起至 2022 年 3 月 21 日止,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上缴国库。
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需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信息脱敏隐去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信息脱敏隐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