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7) 沪 0107 刑初 XXXX 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YXW,男,1980 年 8 月 7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脱敏隐去。
被告人 YM,男,1985 年 5 月 11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脱敏隐去。
辩护人 KDM,本地律所律师;辩护人 DSG,本地律所律师。
被告人 ZM,男,1984 年 2 月 10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脱敏隐去。
辩护人 ZCW,外地律所律师。
被告人 ZXX,男,1987 年 12 月 20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脱敏隐去。
辩护人 WS、WHL,外地分所律师。
被告人 TM,男,1983 年 9 月 10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脱敏隐去。
辩护人 MZP、QSS,本地律所律师。
被告人 L2,女,1985 年 12 月 30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脱敏隐去。
辩护人 LQS,本地律所律师;辩护人周健炯,北京市XX律师。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金融刑诉 [2017] XXXX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 YXW、YM、ZM、ZXX、TM、L2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 JM 出庭支持公诉,六名被告人及各自委托、指派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 年 5 月,YXW 任某食品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6 月,YXW 纠集其余五名被告人,在上海某大厦办公场地,无金融许可资质,以采购设备、工程建设为由,承诺年化 18%-24% 高额收益,通过发传单、举办宣讲会向社会不特定群众吸收存款。
YXW 系实际控制人、主犯;YM 先后任业务员、业务经理管理团队;ZM、ZXX 先后派驻上海负责资金结算、合同开具;TM 担任讲师、业务组长对外宣传拓客;L2 为一线业务员揽储。经司法审计,上海区域合计吸存 1184 万余元,各被告人对应涉案金额不等。
YM、ZM 被抓捕归案;ZXX、L2、TM 经电话传唤主动投案;YXW 服刑期间被押解至上海。YXW、YM、ZM、ZXX、L2 归案后如实供述,TM 未如实交代核心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区分主从犯,认定自首、坦白、退赃等从轻情节,并出具量刑建议。
各被告人当庭对指控事实、罪名无异议,各辩护人均就从犯地位、自首、坦白、退缴违法所得提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意见,周健炯律师为 L2 辩护,主张其系次要从犯、主动自首,请求法院大幅从轻量刑。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有多名投资人证言、企业工商材料、宣传资料、借款合同、银行流水、司法会计鉴定、抓捕经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定六人均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巨大。YXW 系主犯,对全部犯罪承担责任;YM、ZM、ZXX、TM、L2 均为从犯,依法减轻处罚。YXW、YM、ZM 具有坦白情节;ZXX、L2 构成自首;TM 仅当庭认罪;YM、ZXX、TM、L2 家属分别代为退缴违法所得,酌情从轻。YXW 存在漏罪,依法数罪并罚。全部辩护人从轻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 YXW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与前罪刑罚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刑期自 2016 年 6 月 12 日起至 2021 年 12 月 11 日止,羁押一日折抵一日;罚金判决生效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 YM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自 2017 年 4 月 9 日起至 2018 年 10 月 8 日止)
三、被告人 ZM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自 2017 年 5 月 7 日起至 2018 年 5 月 6 日止)
四、被告人 ZXX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 2017 年 4 月 5 日起至 2018 年 6 月 4 日止)
五、被告人 TM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自 2017 年 5 月 11 日起至 2018 年 9 月 10 日止)
六、被告人 L2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自 2017 年 4 月 27 日起至 2018 年 1 月 26 日止)
七、涉案全部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各被告人退缴赃款合计 16.6 万元按比例发还投资人,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书面上诉需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信息脱敏隐去
人民陪审员:信息脱敏隐去、信息脱敏隐去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信息脱敏隐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