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当事人与用工概况
2023年3月15日,原告(劳动者)入职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担任感知算法工程师,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执行标准工时制度,但被告对其不执行考勤打卡制度,实行弹性工作时间。
原告月基本工资为54000元,年度奖金标准为162000元。入职后,被告从未向原告发放过任何年度奖金。
二、争议爆发:从协商劝退到“考勤倒查”
2024年10月22日,原告的直属领导通知其被告准备裁员、涉及离职事宜。随后,被告相关负责人明确表示,解除的实质原因是团队成本控制、资金困难等经济性因素,而非单纯的绩效或违纪问题,并表示希望与原告进行协商沟通。
然而,协商未果后,被告于2024年11月1日首次向原告发出《正式警告信》,认定其当日10:20后才到岗构成“严重迟到”。原告当即通过飞书回复:已到被告处,正在卫生间,对迟到认定不予认可。
紧接着,被告于2024年11月5日、11月6日连续发出两份《正式警告信》,倒查2024年10月下旬的考勤记录,将原告10月21日至31日期间数次日迟到10分钟至30分钟不等的行为定性为“严重迟到”或“旷工”。其中,10月22日10:30:01到岗被认定为旷工0.5小时,仅超出弹性工时截止时间1秒钟。
三、被告单方解除
2024年11月6日,被告向原告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即“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将原告单方辞退。
原告不服,委托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尹绪梅律师代理维权。
四、仲裁阶段:全部请求被驳回
2024年11月22日,原告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70000元;
2023年3月15日至2024年11月6日期间年终奖324000元;
2024年10月工资差额153.41元;
平日延时加班费、休息日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合计逾10万元。
2025年1月23日,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原告全部仲裁请求。
原告对裁决结果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尹绪梅律师全面梳理证据、重新构建诉讼策略,推动案件进入实质审理阶段。
【办案经过】
一、精准锁定三大争议焦点
尹绪梅律师接受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材料,迅速锁定本案的三个核心争议:
解除是否合法——被告以三次书面警告达到“严重违纪”为由解除,但警告本身是否具有事实依据?考勤认定是否合理?
年终奖应否发放——被告主张全员未发2023年终奖,但原告在职近两年从未参与绩效考核,被告是否为逃避支付义务而人为制造考核缺失?
加班费主张能否成立——原告存在大量超时工作记录,但在不执行考勤打卡的情况下,如何有效举证?
二、攻破解除合法性:抓住三个致命问题
尹绪梅律师在庭审中围绕解除的合法性展开有力抗辩:
第一,考勤执行过于机械严苛,缺乏合理性。 《员工手册》规定9:30-10:00为弹性上班时间,但被告将10:30:01到岗认定为“旷工”、将10:25到岗认定为“严重迟到”,标准过于僵化,未给予合理的容错空间,不符合日常管理惯例。
第二,首次警告缺乏事实依据。 被告认定2024年11月1日原告“严重迟到”,但被告自认当日无监控录像,飞书记录显示原告第一时间回复“已到公司、在卫生间”,被告未能提供任何直接证据证明原告10:20前未到岗。
第三,倒查追责不具善意,违反诚信原则。 三份警告中,后两份均系倒查2024年10月下旬的考勤。而证据显示,被告早在10月22日已通知原告裁员,相关负责人也承认解除的真实原因是成本控制,而非绩效或违纪。被告在协商劝退未果后,转而集中回溯考勤、严苛解释规章制度,以“违纪”之名行“经济性裁员”之实,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三、突破年终奖:违法解除不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
针对年终奖,尹绪梅律师提出核心观点:被告系违法解除,导致原告无法完整工作至2024年度结束、无法参与完整考核周期,这一不利后果不应由原告承担。 被告已向部分员工发放2024年度年终奖,印证其具备发放条件,应当按在职时间比例向原告支付2024年年终奖。
四、加班费主张的审慎处理
对于加班费诉讼请求,尹绪梅律师客观评估证据情况:原告不执行考勤打卡制度,其自行统计的加班时间缺乏被告确认,录屏及报销行程单等证据难以证明在标准工时之外存在较为持续、固定的加班事实。律师在庭审中据实陈述相关证据情况,合理主张,最终法院对加班费请求未予支持,但其他核心诉求全部实现。
【案件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尹绪梅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8413元;
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1月1日至11月6日期间年终奖137700元(税前) ;
被告支付原告2024年10月工资差额153.4元(税前) ;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