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当事人与公司背景
原告(股东)系北京某建设工程公司的创始股东之一。该公司设立于2021年,初始章程约定:原告认缴出资额为1140万元,另一名股东(被告一)认缴出资额为4560万元。
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因股权结构及治理安排上的历史遗留问题,原告发现其承担的认缴出资义务远高于实际持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责任,面临着千万级出资义务的巨大法律风险。一旦公司经营不善或出现债务危机,原告将不得不以个人财产承担相应出资责任。
与此同时,被告一作为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亦有意对股权结构和出资安排进行调整。然而,由于涉及多方利益博弈,加之各方对公司章程修改方案存在分歧,问题久拖不决,原告的出资风险长期悬而未决。
二、争议升级
原告多次与被告方沟通,希望就出资额调整达成一致,但各方始终无法形成有效共识。大股东提出的方案未能充分平衡各方利益,原告的合理诉求长期被搁置。在此背景下,原告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尹绪梅律师代理此案。
2026年4月22日,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公司章程中有关其认缴出资额的条款应予变更,将出资额调整至与其实际股权地位及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合理范围。
【办案经过】
一、精准定位法律路径,选择最优诉讼策略
尹绪梅律师接受委托后,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和深入研判。本案的核心在于:原告的认缴出资额与实际持股比例及风险承担能力严重不匹配,属于典型的股东权益保护纠纷。
尹绪梅律师团队迅速厘清以下关键问题:
第一,认缴出资额的法律性质与风险边界。 在认缴制下,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原告认缴1140万元出资义务一旦被触发,将对其个人财产造成重大影响。律师第一时间向原告详细释明了认缴出资的法律后果及潜在风险。
第二,诉讼请求的精准设计。 鉴于各方均有调解意愿但缺乏有效沟通平台,尹绪梅律师确立了“以诉促谈、争取调解”的诉讼策略。在起草起诉状时,将诉讼请求锁定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即请求法院确认应修改公司章程中关于原告认缴出资额的条款,既为调解预留空间,也为后续强制执行留下法律依据。
第三,多方被告的确定。 本案涉及公司本身、大股东及相关关联公司,法律关系交织。尹绪梅律师精准确定了四名被告主体,确保调解协议能够覆盖全部利益相关方,避免“案结事不了”的后遗症。
二、法院组织调解,律师促成共赢方案
案件立案后,人民法院依法组织各方进行调解。
尹绪梅律师在调解过程中展现出精湛的谈判技巧和专业素养:
一方面,充分阐述原告的合理诉求。 律师向法庭及被告方清晰说明,原告作为小股东,其1140万元的认缴出资额与实际股权比例严重不符,继续维持原状将对原告构成显失公平的出资风险,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权益保护的立法精神。
另一方面,主动寻求利益平衡点。 律师充分理解被告方对公司治理稳定性的关切,积极推动各方就调整方案进行实质性磋商。经过多轮沟通协调,最终促成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将原告认缴出资额由1140万元调整为150万元,减少的990万元出资义务相应调整至大股东名下(由4560万元调整为5550万元),实现各方利益的合理平衡。
三、调解协议的最终形成
在法院主持下,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被告方于2026年7月20日前办理公司工商登记变更,修改公司章程。 将原章程第七条中原告“认缴出资额1140万元”变更为“认缴出资额150万元”;将被告一“认缴出资额4560万元”变更为“认缴出资额5550万元”。原告予以协助配合。
第二,双方其他争议一次性了结,再无纠葛。
第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被告方共同负担。
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书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结果】
经尹绪梅律师的专业代理和人民法院的精心调解,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
原告认缴出资额由1140万元成功降至150万元,减负990万元,降幅高达86.8%;
公司章程依法完成修正,原告出资风险得到根本性化解;
各方就出资安排再无争议,案结事了;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方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