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一、借款事实
2025年6月10日,被告一(女)与被告二(男,与被告一系母子关系)共同作为借款人,原告(出借人)作为出借人,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两被告向原告借款33万元;借款期限60天,自2025年6月10日至2025年8月9日;借款利率为月息1.5%;并明确约定因争议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同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借款33万元及还款期限。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一支付了33万元,被告一出具《收条》,确认款项已全部收讫。
二、抵押担保
为保障借款安全,原告与被告一于借款当日签订《个人车辆抵押合同》,约定以被告一名下丰田XX车(车牌号:京L·CF***)作为抵押物,为涉案借款提供担保,并于同日办理了车辆抵押权登记,原告依法登记为抵押权人。
三、违约与催收
借款期限届满后,两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两被告仅在2025年6月11日和7月10日分别向原告微信转账3300元和4950元,合计还款8250元,但对剩余32万余元借款本息长期拖欠不还。经原告多次催告,两被告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
原告在多次沟通无果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委托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尹绪梅律师、实习律师李*辰代理此案。
【办案经过】
一、全面梳理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条
尹绪梅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对案件材料进行了系统梳理,构建了完整的证据体系:
第一,借款合意的证明。 《借款合同》《借条》《收条》三份文件形成完整的书面证据链,清晰证明了借款金额、期限、利率及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款项交付的证明。 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3万元的转账凭证,与《收条》相互印证,形成闭合的资金流向证据链,足以证明借款已实际交付。
第三,抵押担保的证明。 《个人车辆抵押合同》与车辆抵押权登记证明共同构成担保物权的完整证据,确保原告的优先受偿权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第四,费用约定的证明。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争议产生的律师费由借款人承担,为后续主张律师费提供了充分合同依据。
二、精准制定诉讼策略
尹绪梅律师在分析案情后,确立了以下诉讼策略:
第一,确立三项核心诉讼请求。 一是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万元;二是确认原告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是要求两被告承担律师费7000元及诉讼费、保全费。
第二,锁定共同还款责任。 两被告均在《借款合同》《借条》上签字,系共同借款人,依法应对全部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律师将两人列为共同被告,确保执行到位。
第三,善用财产保全制度。 律师在起诉同时依法申请财产保全,查封被告名下财产(包括已设定抵押的车辆及其他财产),为后续判决的顺利执行提供保障。
三、庭审抗辩:有力反驳被告“现金还款”主张
庭审中,两被告虽认可借款33万元的事实,但辩称:
借款当日即以现金方式向原告还款5万元;
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向原告支付了3300元和4950元。
针对被告的抗辩,尹绪梅律师作出精准回应:
关于5万元现金还款: 律师指出,被告该主张无任何证据佐证——无收条、无转账记录、无取款凭证、无证人证言,原告亦不认可。在民间借贷纠纷中,现金还款的举证责任在借款人,被告未能完成举证,不应采信。
关于微信转账8250元: 律师在庭审中主动确认该两笔款项属实,并当庭同意在借款本金中予以扣减,展现诚信诉讼姿态,同时将该两笔款项定性为还本而非付息,最大程度维护委托人利益。
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尹绪梅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
被告关于5万元现金还款的抗辩无证据佐证,不予采信;
两被告已还款8250元,应从本金中扣除;
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21750元。
四、抵押权的实现与律师费主张
尹绪梅律师在庭审中充分论证:
双方签订的《个人车辆抵押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
车辆抵押权已于借款当日依法办理登记,原告为法定抵押权人,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由此争议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一切费用由甲方(借款人)承担”,原告为本案实际支出律师费7000元,被告应按约定承担。
法院对上述主张全部予以支持。
【案件结果】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采纳尹绪梅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判决:
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321750元;
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一名下的丰田XX车(车牌号:京L·CF***)经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7000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355元,由两被告负担6232元;保全费2244元,由两被告负担2164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