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泽县罗珮瑜律师敏锐辨析“特殊情感期间”资金性质,成功代理民间借贷纠纷案并获法院支持
案情简介
本案是一起发生在具有特殊情感关系的当事人之间、涉及多笔复杂资金往来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委托人)诉称,自2021年10月至2025年7月期间,其因追求被告赵X,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代付、支付合伙投资款、垫付金饰款及支付现金等多种方式,累计向被告支付款项共计31X,XXX.XX元,应被认定为借款,并要求偿还。被告赵X辩称,双方款项属于情侣间的赠与、合伙投资款、共同经营支出及已结清的账目,否认存在借贷关系,主张驳回原告诉请。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涉案多笔资金往来在双方情感关系背景下,是借贷还是其他性质,以及具体金额的认定。
办案经过
接受原告王某某委托后,罗律师团队面临的首要挑战是梳理历时数年、性质混同、共计二十余万的资金流水,并确立其中借贷关系的法律事实。
全面梳理、锁定核心证据:罗律师团队系统性地整理了委托人提交的全部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电子凭证、垫付合同款项及投资协议的付款记录等,按时间、金额、收款人、转账附言等信息进行汇总,形成清晰完整的证据链条。尤其注重收集了双方在情感关系结束后,通过微信就欠款进行“算账”沟通的关键聊天记录,其中原告明确提出“借我的钱”,被告虽未直接认可借款金额,但承认“你出的加盟费”等内容,并就部分款项(如店铺投资款)性质进行争辩,这为证明原告存在追索债权的意思表示及被告未全盘否认债务提供了直接证据。
精准分类、剥离非借贷部分:针对被告主张的“赠与”、“投资款”、“经营款项”等抗辩,罗律师在庭审中进行精准辨析:
对于涉及特定含义“520”及节日红包转账,结合具体案情和金额特性,未将其纳入诉请,有效聚焦核心借贷诉求。
对于其中金额为90,800元(含特许经营合同费,进货费及一笔现金)的款项,结合双方事后同意以实际共同经营“某某小吃店”一年为期的客观事实,以及微信中就该笔费用作为“投资款”的争辩记录,精准同意该部分款项应视为双方合伙经营店铺的投资款而非个人借款,从而在法庭质证环节主动剥离非借贷性质款项,避免法官认定混乱,体现了尊重事实、精准诉讼策略的能力。
坚守法理、聚焦事实认定:罗律师紧紧抓住《民法典》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的构成要件,重点论证了案涉资金往来(微信转账17X,XXX元、支付宝代付等26,XXX.XX元、代购金饰款1X,XXX元、现金20,000元、垫付投资合作款49,000元等)绝大多数均非节日赠礼或明确无需归还的赠与,且被告在双方关系结束后,面对原告多次催收算账,既未明确否认借款事实,也未将除争议部分外的全部款项主张为赠与,其辩解难以成立。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核心观点。判决认定:原告王某某总计向被告赵X支付的28XXXX.XX元中,为经营粥店而支付的90,X00元应认定为合伙投资款,不属于借款。剩余部分共计196,XXX.XX元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同时,根据被告曾向原告转账的32,000元(未被有效举证反驳为代付),予以抵扣借款。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X需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王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6X,XXX元(四舍五入取整),并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成功确认了借贷关系成立,为委托人追回了绝大部分合法债权。
律师核心价值
在资金与情感交织的复杂案件中,通过精细梳理证据、精准界定款项性质,有效分离合伙投资与借贷,成功锁定并实现了核心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