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借款12.8万元,会泽罗珮瑜律师代理原告胜诉,全额支持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
案情简介原被告原系男女朋友关系,恋爱期间被告因房屋装修需资金周转,多次向原告提出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转账及银行卡转账等方式陆续交付借款。双方分手后就债权债务进行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借款合计160000元。后被告出具分期还款计划,承诺分四期清偿全部欠款,但仅按期支付第一期款项,后续均未按约履行,累计仅偿还32000元,剩余128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收仍拒不支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债权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剩余借款本金128000元,按年利率3.65%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抗辩仅银行卡转账的63400元属于借款,其余款项为原告恋爱期间的自愿赠与,且已累计还款40000元,仅欠23400元,同时主张双方未约定利息,不应支付逾期利息。
办案经过
本案受理后,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罗珮瑜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双方全部往来转账记录,剔除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转账金额后逐一核对借款交付凭证,同时固定双方结算聊天记录、还款计划沟通记录等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庭审中,针对被告提出的“款项系赠与”“还款金额不符”等抗辩意见,律师结合民间借贷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论证双方已就全部往来款项完成最终对账,被告事后出具的还款计划已对欠款总额予以确认,其单方否定部分款项性质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同时就被告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主张其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充分保障原告的合法财产权益。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全案转账流水与结算沟通记录,足以认定双方已就借款金额完成结算,被告尚欠借款128000元的事实清楚,对被告关于款项性质及还款金额的抗辩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未按还款计划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逾期还款利息。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8000元,并以12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1%支付自2025年5月起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律师核心价值
构建完整证据链击破对方抗辩,全额支持借款本金诉求,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债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