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违法转包致人受伤,企业起诉撤销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
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钢结构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自行出庭应诉。被告:某某人社局,出庭负责人某某,委托法律工作者某某。第三人:务工人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总包单位将隧道配套钢棚工程发包给原告,原告法定代表人对接项目后,将施工业务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第三人在工地卸货时被吊机部件砸落摔伤,腰椎、肩部多处骨折。第三人先向另一家公司提起劳动关系仲裁败诉,随即向被告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认定原告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第三人系包工头、工伤认定程序违法,请求撤销工伤决定书。
办案经过
第三人工地受伤后,先针对关联企业提起劳动关系仲裁未获支持,转而向事故所在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全套材料,包含病历、工友证言、项目合同、微信沟通记录等。人社局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举证通知,并实地走访项目人员调查核实,最终作出工伤认定。原告不服该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无劳动关系、第三人属于包工头、未组织听证程序违法为由要求撤销认定。第三人委托陈建平律师参与本案行政诉讼,办案期间律师全面梳理项目发包、违法转包完整证据链条,调取承揽合同、微信业务沟通记录、工伤调查笔录、医疗诊疗材料,重点围绕 “违法转包不以劳动关系为前提即可认定用工主体责任” 法律规则展开举证说理,当庭逐一驳斥企业各项抗辩,清晰论证第三人实际参与一线施工、不属于单纯发包获利的包工头,人社局受理、调查、送达全流程符合法定程序,完整支撑工伤认定合法有效。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驳回某某钢结构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至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理由:原告具备合法用工主体资格,将专业钢结构工程转包给无资质自然人属于违法转包,依据工伤司法解释,转包情形下用工单位承担工伤责任无需以劳动关系为前提;第三人既参与现场管理也亲自施工,自身受伤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听证并非工伤认定法定流程,人社局受理、调查、公示、送达程序完整合法;企业主张系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接项目与书面承揽合同、业务沟通记录相悖,不予采信。
- 适用法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人社部 34 号文、最高法工伤保险行政司法解释第三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