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委托某某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务工人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胡X、陈建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某某入职运输企业从事轮胎维修岗位,按月计发基本工资,受公司人员管理、外出需报备,工作属于公司主营业务。工作期间维修轮胎时脚部骨折受伤。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并判令公司支付欠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运输公司不服仲裁起诉,主张双方系承揽合作、不存在人身隶属,无需承担劳动相关责任;一审驳回公司全部诉求,公司上诉至中院继续抗辩承揽关系。
办案经过
劳动者在岗维修轮胎发生骨折,与公司协商赔偿、工资事宜遭到拒绝。劳动者先行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支持全部诉求。某某运输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一审法院起诉,核心抗辩双方为承揽关系:劳动者自有维修门店、自带工具、按维修件结算、不受公司考勤管理。陈建平律师团队全程代理应诉,全面收集微信工资发放记录、工资明细、工作安排聊天记录、外出报备沟通记录、受伤诊疗材料等全套证据,从报酬按月固定发放、接受单位统一管理、工作属于企业经营业务三大维度,论证符合事实劳动关系法定要件,同时指出即便劳动者持有个体经营执照,也不影响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驳回公司诉请。公司不服提起二审,二审无新证据提交,律师当庭再次梳理证据链条,驳斥企业承揽关系说辞,二审维持一审全部判决。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双方 2024.6.20-2024.9.14 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公司需支付工资 999 元、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3870.97 元;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 10 元均由某某运输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理由:法定代表人微信载明劳动者岗位、月基本工资、按出勤计薪,按月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服从公司工作调度,外出需向负责人报备,存在管理从属;维修轮胎属于运输公司核心业务;企业无承揽合同、结算协议佐证承揽关系,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双倍工资。
- 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条、第八十二条;劳社部发〔2005〕12 号劳动关系认定通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