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务工人员某X,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 / 上诉人一:包工头某X,委托某X律师。原审被告 / 上诉人二:某X彩印厂,经营者多名,委托两名律师。原审被告:某X新XX公司,法定代表人某X。原审被告:某X阀门公司,法定代表人某X。某X新XX公司承接厂区光伏工程,分包给无资质包工头某X,原告受包工头雇佣现场施工。原告维修线路时遭高压电击,双上肢严重损毁,鉴定构成六级伤残。原告起诉包工头、总包公司、厂房业主等多方主体索赔各项损失。一审划分责任,判令包工头承担七成赔偿,总包、业主分别在对应比例内共同赔付。包工头与厂房业主不服,双双上诉主张伤者全责、责任划分不公,二审法院驳回全部上诉。
办案经过
原告在光伏工地高压作业触电重伤,多次手术、截肢并配置假肢,伤情评定六级伤残,产生大额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各方互相推诿不愿足额赔付,原告委托陈建平律师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办案中律师完整整理病历、手术记录、伤残鉴定报告、项目总包分包合同、微信沟通记录、垫付凭证、工资往来等全套证据,梳理业主选任过错、总包违法分包、包工头疏于安全管理三层责任链条,逐项依法核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假肢费、精神抚慰金等十余项赔偿明细。一审庭审针对两被告核心抗辩逐一反驳,论证高压维修属于配套劳务范畴、多方均存在明显安全过错,法院采纳我方意见划分责任。两名责任主体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律师继续代理应诉,完整复述事实与证据逻辑,驳斥对方 “伤者全责、责任比例失衡” 的上诉观点,二审法院全部采信我方代理意见,维持一审全部赔偿判决。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二审驳回两名上诉人全部上诉,维持一审判决;包工头扣除已垫付 174320 元后,仍需赔付 572311.39 元;新XX公司在 223989.42 元范围内共同赔付,彩印厂在 149326.28 元范围内共同赔付;驳回原告其余诉求;一、二审诉讼费由各方按过错分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逾期付款加倍支付迟延利息。
- 裁判理由:原告维修高压设备是光伏工程配套工作,属于劳务范围;包工头未尽现场安全管控义务,承担主要过错;总包违法分包无资质个人、业主选任无电力资质施工单位,均存在选任过错;原告无高压操作资质、自身疏忽,自行承担 30% 次要责任;多层发包主体按各自过错比例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 适用法条:《民法典》1173、1179、1183、1192、1193 条;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民法典侵权编相关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