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服装加工厂,经营者某某,委托某某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务工人员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动者在服装车间做工操作设备受伤,前期因用工主体复杂,先向另一企业主张劳动关系败诉。后劳动者提起仲裁,仲裁确认与案涉加工厂存在劳动关系。加工厂不服仲裁起诉,辩称招聘、管理工资均由案外人负责,案外人不属于本厂员工,且劳动者前期起诉其他公司、本案仲裁已超一年时效,双方不存在用工从属关系。一审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加工厂提起二审上诉,二审驳回全部上诉。
办案经过
劳动者在车间操作机器受伤后,因厂区多家企业混杂、由中间人统一管理,无法准确识别实际用工单位,先行对另一公司提起劳动关系仲裁及诉讼,法院判决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此后劳动者委托陈建平律师处理本案,律师梳理全部工资转账流水、经营者与中间人的工作沟通微信、工伤医药费转账记录、车间工作地点证据,证实中间人系加工厂指派招工、管理人员,经营者直接发放劳动报酬,工作属于加工厂主营业务。针对企业时效抗辩,律师论证劳动者维权行为构成时效中断,起诉其他主体系用工主体混淆而非放弃权利。一审法院采纳全部代理意见,确认劳动关系。加工厂不服上诉,二审中律师再次完整出示证据链,驳斥工厂关于中间人无权代表、无用工合意、超时效等全部抗辩,二审维持原判。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确认某某加工厂与劳动者 2023 年 5 月 23 日至 2023 年 11 月 14 日存在劳动关系;一审诉讼费 5 元、二审诉讼费 10 元均由加工厂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理由:三方主体、经济、人身、组织从属要件全部满足,中间人受该厂经营者安排招工管理,经营者直接发放工资;劳动者持续维权构成仲裁时效中断,错列被告不代表丧失对实际用工单位的权利;工厂注册前时段不予认定,注册后用工事实清晰,双方成立事实劳动关系。
- 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劳社部发〔2005〕12 号劳动关系认定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