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务工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平、冯xx,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某建筑劳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某某,经法院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第三人:某某建设集团,委托两名公司员工出庭应诉。原告经带班介绍入职被告劳务公司,被安排至第三人厂区车间从事管片计件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工作期间从高处坠落造成多根肋骨骨折。原告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驳回确权请求。原告不服仲裁结果起诉至法院;第三人辩称其仅与被告存在劳务分包关系,用工责任与己方无关,被告全程未出庭答辩举证。
办案经过
原告车间作业摔伤后,因未签书面合同,先提起劳动关系仲裁,但仲裁未支持诉求。原告委托陈建平律师团队提起民事诉讼。办案过程中,律师系统收集全套佐证材料:厂区人脸打卡记录、厂牌厂服照片、带班微信管理聊天记录、工资银行流水、工资发放清单、医院骨折诊疗证明、两家关联劳务企业工商信息及分包合同等证据,清晰梳理用工链条,证实原告受被告现场管理人员考勤、排班、请假管控,劳动属于被告分包业务,工资由第三人代发但归属被告核算。庭审中,律师结合劳社部劳动关系认定三要件完整陈述代理意见,第三人提交的分包合同反而佐证被告用工主体身份,被告放弃答辩举证权利,法院采信全部举证与代理观点,依法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案件结果
- 判决结果:确认原告与某某建筑劳务公司 2025 年 3 月 10 日至 3 月 30 日存在劳动关系;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5 元由被告承担,不服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至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理由:原、被告均具备劳动主体资格;原告接受被告现场人员管理,遵守工地作息、考勤制度,计件劳动属于被告分包业务;工资清单、打卡记录、分包合同相互印证用工事实;被告经传唤拒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两家劳务公司为关联企业,合同主体变更不改变被告实际用工身份。
- 适用法条:《劳动合同法》第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劳社部发〔2005〕12 号劳动关系认定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