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纠纷:社保损失+经济补偿合计7万元,马鞍山王欣雨律师代理劳动者,法院支持医保损失与经济补偿金诉求
案情简介
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签订固定期限聘用协议,岗位为停车场管理员,用工周期自2020年12月至2022年7月,用工单位全程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职工社保。劳动者在职期间两次因病住院,产生可报销医疗费63216.54元,因无职工医保无法报销。劳动者提起仲裁,主张欠付加班费、医保待遇损失、经济补偿金、社保代缴费用,并要求关联用工主体承担连带责任。仲裁裁决支持医保损失55274.89元、经济补偿13056.26元,双方均不服仲裁结果,分别向法院起诉。用工单位抗辩双方属于非全日制用工,无需缴纳社保,劳动者自行以灵活就业参保,不应赔付医疗损失,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办案经过
王欣雨律师代理劳动者参与合并审理,梳理聘用协议、工资流水、住院病历票据、医保参保记录等全套证据,从用工时长、按月结算薪资模式论证双方属于标准全日制劳动关系。依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指出用人单位参保系法定义务,未参保造成医保报销差额应当赔偿;结合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核算经济补偿金标准,区分社保补缴行政渠道与医保损失民事赔偿两种法律关系,逐条驳斥对方非全日制用工、无需赔偿等抗辩意见,完整论证各项合法诉求。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构成全日制劳动关系,用工单位未缴社保存在过错。判决双方劳动关系于仲裁申请之日解除,用工单位三日内支付医疗保险待遇损失56963.22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056.2元;驳回加班费、社保代缴费用、连带责任相关诉请;同时驳回用工单位全部诉讼主张,劳动者核心债权全部获得司法支持。
律师核心价值
厘清全日制用工法律定性,区分社保行政与民事赔偿,成功追回医保损失与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