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8月1日,某市政公司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某市政公司承建某景观提升工程,合同工期30天,签约合同价为117万余元,采用固定单价形式。2019年8月30日,某市政公司依约完成工程建设并竣工验收合格。施工过程中,因招标图纸与现场实际不符,工程量发生变化,经建设、监理、施工三方共同签证确认。2020年12月10日,某市政公司出具《工程决算书》,明确工程总造价为216万余元。此后,某街道办事处分五次陆续支付部分工程款共计88万余元。因某街道办事处未能接收结算材料启动审计程序,剩余工程款未结。2023年7月18日,双方共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造价鉴定,确认造价费用为188万余元。某市政公司遂向某仲裁委申请仲裁,庭审中明确请求某街道办事处支付剩余工程款100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在于工程结算依据及违约金的扣减问题。某街道办事处辩称:首先,案涉工程超出原约定内容较多,导致审计工作未能完成;其次,双方共同委托的鉴定结果188万余元未扣除高估冒算违约金2.5万余元,该违约金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最后,双方曾达成合意由某市政公司承担仲裁费及鉴定费。因此,某街道办事处同意在鉴定价格基础上扣减违约金后支付,但要求某市政公司承担相关费用。某市政公司则主张,未启动审计系某街道办事处原因所致,且工程已过质保期,应全额支付剩余工程款。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第一,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虽施工过程签证量多,但不违反招投标法规定。第二,因某街道办事处原因未能启动审计程序,双方在仲裁中共同委托的鉴定结果均予认可,可作为结算依据。第三,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已4年多,超过2年质量保证金期限,某市政公司要求支付100万余元剩余工程款符合约定。第四,因未启动审计,高估冒算违约金条件未成就,且某市政公司已自愿承担鉴定费用,故对某街道办事处扣减违约金的抗辩不予支持。最终裁决:某街道办事处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某市政公司工程款100万余元;本案仲裁费2.5万余元由某市政公司自行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