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广告公司系某融媒体中心广告独家运营商,具备丰富的广告媒介资源与运营经验。自2023年1月1日起,原告与被告某大药房公司正式建立广告合同关系,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提供电视滚动字幕、画面广告、挂角广告、开机画面广告等全方位的品牌宣传服务。2023年度双方合同约定广告费总额为6万元,被告在结清2023年1月至5月的费用后,尚欠3.5万元未予支付。2024年1月1日,双方基于良好的合作基础续签了广告业务协议,约定广告费按月结算。原告依约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为被告提供了2024年1月至2月的广告服务,产生广告费1万元。然而,被告未能按约支付该笔款项。原告多次通过微信、电话及当面沟通等方式进行催讨,被告虽对欠款事实供认不讳,但屡次以公司主体变更、领导审批流程繁琐等内部理由拖延支付。截至起诉之日,被告累计尚欠原告广告款本金4.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两千余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委托王欣雨律师等诉至某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及利息,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本案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大药房公司拖欠广告服务费用的事实认定及后续款项的清偿方案。在庭审过程中,被告某大药房公司对原告某广告公司主张的欠款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明确表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因此,双方的争议焦点从事实认定转化为如何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以及在调解方案中如何平衡原告的收款诉求与被告的资金周转压力,同时妥善处理逾期付款利息的豁免或折抵问题,以彻底化解双方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裁判结果】
经过王欣雨律师与对方当事人的多轮沟通与谈判,并在某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本着互谅互让、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被告某大药房公司于202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某广告公司广告费4万元;二、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四百余元,由原告某广告公司自愿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盖章,经某法院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至此,本案以调解方式圆满结案,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