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原告:M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耀光,山东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法定代表人:FR
原告 M 与被告 XX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3 月 31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耀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 XX 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M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支付欠款 49615.48 元及违约金(以 49615.48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24 日起按 LPR 加计 50% 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系 XX公司原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2020 年 XX公司与 XX 签订中央空调、热水系统两份采购合同,总价款 629693 元,原告已全部供货。2023 年 XX公司简易注销,2024 年双方对账确认尚欠尾款 49615.48 元,被告拖延拒付,原告作为股东有权起诉主张债权。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 年 12 月 XX公司与 XX 签订两份采购合同,约定设备供货、安装、付款、质保等内容。XX公司完成供货安装,开具全额工程款发票,双方签署验收单。XX 累计转账付款 400936.80 元。2024 年 9 月 23 日双方出具对账单,抵扣住宿费后尚欠 49615.48 元。XX公司为自然人独资企业,2023 年 3 月 9 日注销,唯一股东为原告 M。
本院认为,案涉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供货主体注销后,独资股东 M 具备本案原告主体资格。被告未到庭答辩质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双方无书面逾期违约金约定,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原告主张按 LPR1.5 倍计算逾期损失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判决如下:一、被告 XX 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 M 货款 49615.48 元及违约金(以 49615.48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9 月 24 日起按一年期 LPR 的 1.5 倍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未按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 1040 元、保全费 516 元,合计 1556 元由被告 XX 承担。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法院可采取限高、失信、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不服判决十五日内上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SPY法官助理:FZL二〇二五年九月二日书记员:JS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