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原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B
被告:C
被告:D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耀光,山东翎鼎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告 XX 与 C、D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5 年 11 月 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 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 C 偿还原告借款本金 XXX 元及利息 (以本金 XXX 元为基数,自出借之日起至 止,按照月利率 2% 计算;自 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倍计算)。2、依法判决被告 D 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 C 多次向原告借款,截止至 2025 年 10 月共计欠原告借款本金 XXX 元。另,被告 D 系 C 的股东,持股比例 100%, 因此应当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议: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 C、D 共同向原告 XX 偿还欠款本息 400000 元并支付诉讼费 20000 元、实现债权费用 12800 元 合计 432800 元,于 2026 年 5 月 14 日向 XX 支付款项 120000 元,当庭过付;于 2027 年 1 月 15 日前向 XX 支付款项 112800 元;于 2027 年 9 月 15 日前向 XX 支付款项 100000 元;于 2028 年 5 月 15 日前向 XX 支付款项 100000 元,以上款项均支付至 原告 XX 名下XX银行账户中 (户名:XX, 开户银行:);
二、被告 C、D 如有任何一期未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时间、金额向原告 XX 付款,自逾期之日起,原告 XX 可就全部剩余债权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原告 XX 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关于本案的纠纷一次性了结,无争执。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 15600 元,减半收取 7800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合计 12800 元,由原告 XX 负担。
本调解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执行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M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