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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恶意逃债案,律师代理债权人成功撤销赠与追回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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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耀光律师 在线
山东翎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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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吕耀光律师代理债权人提起撤销权诉讼,梳理全套买卖、执行、房产过户证据,精准适用民法典撤销权条款,成功认定债务人恶意无偿转移房产逃债。法院判决撤销赠与、房产恢复登记,同时判令被告承担律师费,帮助债权人追回可供执行财产,打通债权回款路径。

案件详情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耀光,山东翎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B
被告:C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D
原告 XX 与被告 B、C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4 年 11 月 25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XX 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耀光,被告 B、C 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 D 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XX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依法判令撤销被告 B 将潍坊市奎文区房产 (所有权证号:鲁 XXX) 的房屋赠予被告 C 的行为,并将该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 B 名下;2. 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亲属关系。2023 年 1 月 17 日,原告因买卖合同纠纷将被告 B 诉至法院,贵院于 2023 年 3 月 21 日立案受理,并于 2023 年 5 月 11 日第一次开庭审理。在该案审理期间,被告 B 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将名下房产无偿赠予并过户给被告 C。2023 年 8 月 2 日,贵院出具文书,确定被告 B 应于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偿还原告购房款 230000 元,若逾期应支付违约金 20000 元,合计 250000 元。后因被告 B 拒不履行文书义务,原告于 2024 年 1 月 11 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原告发现被告 B 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债行为,诉至法院维权。
被告 B、C 共同辩称,原告所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原告 XX 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证据:
证据 1. 案件受理通知书打印件 1 份、开庭传票打印件 2 份、民事调解书打印件 1 份。拟证明原告 XX 起诉 B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立案开庭,后双方调解确定付款义务。被告质证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
证据 2. 受理案件通知书打印件 1 份、执行裁定书原件 1 份、执行终本裁定书打印件 1 份、财产控制反馈信息表打印件 11 张、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复印件 1 份。拟证明被告 B 拒不履行调解文书,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无财产终本。被告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
证据 3. 协助执行通知书复印件 1 份、送达回证复印件 1 份、赠与合同复印件 1 份、查档证明打印件 1 份。拟证明被告 B 诉讼期间无偿过户房产给 C, 导致债权无法实现。被告质证认可真实,主张赠与发生在债权确认前。
证据 4. 委托代理合同原件 1 份、电子发票打印件 1 张、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打印件 1 张。拟证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 5000 元,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对合同存疑,票据由法庭核实。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四组证据形式合法、与本案关联,均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告 XX 诉被告 B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 2023 年 3 月 21 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变更诉求要求退款,2023 年 8 月 2 日双方达成调解,约定 B 向 XX 支付 23 万元及逾期违约金 2 万元。被告到期未付款,原告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仅扣划存款 59807 元,因无其他财产 2024 年 9 月 6 日裁定终本。
被告 B、C 系亲属关系。2023 年 6 月 21 日,B 签订赠与合同将自有房产无偿过户至 C 名下,变更房屋权属证书编号。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 原告撤销权是否成立、是否超除斥期间;2. 律师费应否支持。
  1. 生效调解书确认原告合法债权,B 明知负债仍无偿转让房产,致使债权无法清偿,符合撤销权法定情形。原告 2024 年 5 月知晓财产转移,同年 11 月起诉未超一年除斥期间,房屋不可分,撤销全部赠与并恢复登记予以支持。
  2. 依据民法典司法解释,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产生的律师费属于必要维权费用,5000 元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综上,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 B 将案涉房屋赠与被告 C 的行为;
二、被告 C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将房屋恢复登记至被告 B 名下,过户费用由 B 承担;
三、被告 B 于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 5000 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50 元,财产保全费 1320 元,合计 1370 元,由被告 B 负担。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须按期履行。逾期法院可采取限高、失信、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不服本判决可十五日内上诉至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M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E
书记员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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