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工程款追索纠纷案,李先杰律师固定工程量证据,助力实际施工人胜诉回款 宿迁工程款纠纷律师推荐 宿迁李先杰律师推荐
审理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原告 XX 为防水工程实际施工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为李先杰律师;被告一为自然人分包方 XX,被告二为小区开发企业。开发企业将小区楼栋发包给总包单位,总包又将工程交由被告一实际施工。2014 年被告一与原告签订防水施工协议,将楼栋防水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约定不同防水施工单价,指派专人负责确认工程量。2015 年案涉工程完工并完成竣工验收,双方未统一结算,被告一分两次合计支付工程款 55000 元,剩余款项长期拖延。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提起诉讼,诉求判令被告一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起诉之日起的资金利息,要求开发企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开发企业答辩称已结清全部工程款,被告一已将对应债权转让给案外人。
办案经过
法院立案后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一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缺席庭审。庭审中,李先杰律师完整提交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多份工程量单据、施工协议、转账记录、工程竣工验收材料,完整举证原告实际施工范围、计价标准、已收款金额,清晰核算剩余未付工程款数额。针对开发企业债权转让抗辩,律师同步梳理法院调解文书,区分被告一与案外人债权转让关系、原告与被告一分包合同关系,明确二者分属独立法律关系,债权转让不能免除被告一对原告的付款义务。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一于限期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135132 元,并以该欠款为基数,按一年期 LPR 支付自起诉日至实际付清之日的利息,驳回原告要求开发企业连带清偿的诉求。裁判理由:被告一无资质违法分包,双方施工协议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原告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现场负责人签字单据可佐证全部施工工程量,原告诉请欠款金额有据可依;被告一已将对开发企业的全部债权转让第三人,其不再享有工程款债权,故开发企业无需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承担,保全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