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员工在职期间负责多个项目的推进与落地,项目成功后公司却以“需按新制度考核”“项目服务费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剩余提成工资。面对公司“支付条件未成就”的辩解,员工该如何追回属于自己的劳动报酬?
本案同时涉及项目提成发放规则、薪资差额认定、未足额付薪解除补偿、奖金诉求举证分配等争议,北京吴中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拆解多重法律问题,维护当事人合法诉求,成功帮助员工追回被拖欠的项目提成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合计三十余万元。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邵XX于2017年入职北京某公司管理集团(以下简称“公司”),担任项目总监。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约定邵XX的月工资由基本工资、提成及长期收益奖金构成。
在职期间,邵XX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先后负责多个项目的推进工作。根据公司规定,项目提成按“过冷静期次月发放50%,过冷静期第七个月发放另外50%”的方式支付。2023年,公司相关负责人就上述三个项目的剩余50%提成工资与邵XX进行核对确认,邵XX确认金额无误。
然而,此后公司迟迟未支付上述剩余提成。同年,邵XX以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正式解除劳动关系。随后,邵XX委托吴中律师团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项目提成差额、长期收益奖金、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二、律师观点
接受邵XX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整理微信对账记录、项目孵化制度、薪资流水、解除通知等全套证据,重点围绕“提成工资的计算标准”“公司以新制度抗辩是否成立”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三大核心争议,制定了精准的代理策略。
第一,双方已就提成金额达成合意,公司应按约定支付。
团队律师指出,邵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3年,公司负责人龚X曾就三个项目的剩余50%提成工资与邵XX进行了逐项核对,邵XX均回复“正确”。上述沟通记录清楚地表明,双方已就提成金额达成一致。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司应当按双方确认的金额支付提成工资。公司主张应适用《2023年加速事业部考核办法》按年度目标完成率打折计算,但上述项目在2023年考核办法实施前已基本完成,且双方已就该部分提成进行过确认,公司事后单方变更计算规则缺乏依据。
第二,公司关于“支付条件未成就”的抗辩不成立。
公司辩称,提成工资的支付条件为“项目服务费到账”,而上述项目存在服务费未结算情形。团队律师指出,邵XX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公司负责人已就提成金额明确确认,并未提出任何“支付条件未成就”的异议。公司在确认提成金额后,再以“未结算”为由拒绝支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此外,提成工资属于员工在职期间付出劳动应得的对价,公司内部考核制度的调整不能否定双方已经达成的合意。
第三,公司未足额支付工资,邵XX有权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四十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公司未支付邵XX确认的项目提成差额,已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情形。因此,邵XX以该理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几乎全面采纳了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支付项目提成工资差额60800元;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51300元。
本案中,吴中律师团队精准抓取公司内部对账关键电子证据,厘清新旧考核制度适用时间边界,区分不同劳动报酬的认定标准,精准取舍诉求聚焦胜诉权益。不仅为邵XX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更明确了公司以“新制度”为由拒绝支付双方已确认提成款项的违法性,以及员工在提成工资争议中据实主张权益的法律规则,为员工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