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员工入职某公司后,劳动合同设置超长见习期变相延长试用期,后期公司未经协商单方调岗调工作地点,封锁办公权限,还拖欠工资、加班费、未休年假相关待遇。北京吴中律师团队接受马XX委托,梳理全部证据,厘清法律争议焦点,在仲裁阶段有力抗辩公司全部主张,最大限度维护员工合法权益。
一、案情简介
马XX于2020年入职某公司,双方签订长期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长达12个月的见习期,见习期工资显著低于转正工资。2025年,公司在没有与马XX充分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单方面提出变更工作地点,要求马XX前往外地报到。马XX多次邮件要求公司明确调岗后的薪资福利条件,未得到明确答复。随后公司直接通知马XX移交办公设备,不再对其考勤,并限制进入办公场所。
马XX认为公司行为侵害自身劳动权益,以欠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公司发送解除通知。但公司辩称该期限属于见习期并非试用期,员工拒不服从调动属于旷工,拒绝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欠付工资、休息日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也拒绝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手续。马XX委托吴中律师团队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各项劳动权益合计90万元。
二、律师观点
接受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对劳动合同、往来邮件、移交通知、无法进入办公场所视频、公差文件等证据完整梳理,针对公司抗辩形成代理意见:
第一,合同载明的“见习期”实质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试用期。 合同中见习期执行试用期的工资、转正考核规则,实际效果是变相延长试用期,该约定违反劳动合同法,公司应当补足该阶段工资差额;同时该工资报酬争议不受普通一年仲裁时效约束。
第二,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工作地点应当具备合理性,并且与员工协商达成一致。 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本次异地调动的合理性,直接封锁办公权限,不能将由此造 成无法出勤归责为员工旷工,应当足额补发工资以及对应的餐补福利。
第三,员工提交邮件、会议材料已经可以证明休息日公差加班事实,公司否认加班却无法提交相反证据,依法应当承担加班费给付义务。
第四,公司提交的休假材料仅能证明员工休过探亲类假期,不能等同于法定带薪年休假,公司不能以此免除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责任。
三、案件结果
仲裁委采纳吴中律师团队核心代理意见,裁决某公司向马XX支付试用期工资差额、工资差额、餐补、休息日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并裁决公司限期为马XX办理人事档案转移,有力支持我方主要仲裁请求。
律师提醒:公司不能以“见习期”名义规避试用期法律限制;调岗、变更工作地点应当协商一致。遇到单位单方调岗、封锁办公权限、拖欠劳动报酬,员工应当第一时间保存邮件、通知、音视频等证据,及时委托专业劳动法律师维权。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仲裁院均与原裁决进行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