烤鱼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和解案——林恒律师助当事人成功解约并全额追回投资款
审理机构: 济南仲裁委员会
案情简介:
申请人(原告):李XX
被申请人(被告):济南XX公司
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恒,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济南XX公司签订《服务合同》,加盟“***”品牌并支付了76,500元合同款。签约后,被申请人尚未向申请人提供任何实质性经营资源,申请人亦未完成装修或实际开店。申请人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冷静期”单方解除权的规定,向被申请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并要求退款,但被申请人未予处理。申请人遂委托林恒律师向济南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确认合同解除、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损失。
办案经过:
本案立案后,林恒律师迅速制定了清晰的仲裁策略。他紧扣“合同尚未实际履行”这一核心事实,并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关于“冷静期”单方解除权的规定,为当事人确立了坚实的合同解除权及款项返还请求权基础。在林恒律师的专业斡旋下,被申请人意识到其面临的败诉风险,主动寻求和解。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申请人同意向申请人返还全部合同款项。申请人收到款项后,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请求。仲裁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决定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本案通过“以裁促和”的策略,高效、圆满地解决了纠纷,为当事人挽回了全部经济损失。
律师代理思路:
1. 锁定核心,确立解约基础: 林恒律师精准抓住“被申请人未提供任何实质性经营资源”这一要害。他指出,在合同尚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申请人依法享有“冷静期”内的任意解除权,为成功解约和全额退款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 以裁促和,施加履约压力: 林恒律师并未将仲裁作为最终目的,而是将其作为推动和解的有力工具。通过提起仲裁并阐明被申请人面临的败诉风险,向其施加了巨大的法律压力,迫使其从消极应对转为主动协商,最终在仲裁阶段便达成了对当事人极为有利的和解结果。
3. 结果导向,确保权益落地: 林恒律师的最终目标是确保当事人实际拿回款项。他利用和解谈判,促使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撤诉前履行全部付款义务,从根本上避免了后续可能出现的执行难题,实现了高效、安全的回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