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员工在职期间工资被公司长期克扣、加班费分文未付,离职时公司反而主张系员工“主动提出解除”,拒绝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面对公司“工资已足额发放”“加班不存在”的抗辩,员工该如何有效维权?
本案同时涉及劳动关系解除主体认定、月度绩效工资核算、法定节假日加班费、未休年假工资等争议。北京吴中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举证的违法事实,成功帮助员工追回工资差额、未休年假工资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等赔偿。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华XX于2020年入职北京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任网店咨询主管。双方约定工资由基本工资及绩效构成。华XX在职期间,公司存在克扣工资、未足额支付加班费、未安排年休假等情形,华XX多次提出异议未获解决。
2024年9月,华XX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两周后,公司向华XX发出告知书,载明“公司已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华XX认为,公司系以其主动申请仲裁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华XX随后委托吴中律师团队重新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以及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二、律师观点
接受华XX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系统整理银行薪资流水、工资条、绩效核算表等相关证据,重点围绕“工资差额及加班费是否应支持”“公司未按期举证的法律后果”这些核心争议,制定了精准的代理策略。
第一,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核实意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团队律师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不提供的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公司在庭审中对华XX提交的工资条、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加班排班表等证据申请庭后核实,但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任何书面核实意见,亦未提交反驳证据。因此,仲裁委依法采信华XX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公司应补足工资差额、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未休年休假工资。
第二,关于加班费及年休假。
华XX提交的排班汇总表及考勤打卡视频显示,其在2020年至2024年间存在法定节假日加班共计13天,公司未提供已支付加班费的证据,应依法支付。关于年休假,华XX入职公司前工作年限不详,自2020年入职后起每年享有5天年休假,公司未安排休假,应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几乎全面采纳了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向华XX支付工资差额;支付2024年9月工资;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支付一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吴中律师团队完整归集考勤、薪资电子与书面证据,在公司全盘否认用工报酬抗辩下,不仅为员工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更明确了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完成举证应承担不利后果的法律规则,为员工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参考依据。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