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两名被告人均为渔民,受境外人员雇佣,驾驶三无铁船前往香港附近海域接驳货物。二人从广州番禺搭乘摩托艇出发,航行至伶仃岛东面海域换乘装载冻品的三无铁船,由其中一人驾船往珠江口行驶,航行至伶仃附近海域时被深圳海警当场查获。
经检验鉴定,船上查获特选珍宝凤爪6020千克、美国冷冻凤爪4800千克,合计10800千克,该类冻品属于海关总署公告列明、我国禁止从境外疫区输入的动物产品。侦查机关固定物证三无铁船1艘、涉案冻品一批,书证包含立案材料、卫星定位图,同时提取二被告人供述、检验鉴定报告等完整证据,检察机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两名被告人无犯罪前科,归案后如实供述全部作案事实,全程认可指控罪名。
二、办案经过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两名被告人分别由两名律师提供辩护,其中一名为上海XX(深圳)律所律师、一名为北京市XX律所律师,均由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
第一位辩护人提出两点辩护意见: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全程配合调查,无犯罪前科,应当从轻处罚。
第二位辩护人提出五点核心辩护意见:1.当事人系受他人召集参与走私,不认识上游组织者,货物未流入市场,获利少、情节轻微;2.属于受雇佣运输货物的从犯;3.无任何前科劣迹,属于初犯;4.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5.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悔罪态度良好。
检察机关采纳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部从轻情节,出具量刑建议,建议对两名被告人分别判处9个月、10个月至一年区间有期徒刑。庭审阶段,合议庭完整审查全部证据,当庭采纳两名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可公诉机关量刑建议。
三、案件结果
1. 刑事主刑:两名被告人均构成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2. 财产刑:二被告人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需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缴纳;刑期自抓获当日起算,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 涉案财物处置:10800千克走私冷冻冻品全部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作案工具三无铁船1艘、手机2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4. 救济途径:当事人若不服判决,可在签收判决书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