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介绍
被继承人夫妻育有三名子女,两位被继承人先后去世,遗留城镇住宅、两处农村宅基地院落、两辆机动车、村集体股权等财产。两名子女作为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全部房产、车辆、股权、存款均属父母遗产,要求三名子女平均分割;同时主张被告私自占有遗产款项,否认父亲所立代书遗嘱效力,称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意识不清,遗嘱应认定无效。
被告为家中独子,委托刘满云律师出庭应诉。被告抗辩:父亲留有符合法定形式的代书遗嘱,属于父亲个人的财产份额应由被告单独继承;其中一处农村院落由被告申请出资翻建,不属于父母遗产,不应参与分割;原告已当庭放弃分割存款的诉求,丧葬费无需另行处理。
原、被告核心争议集中在三点:两份农村院落的出资建造主体与产权归属、代书遗嘱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全部遗产的划分与分配比例。原告主张所有房屋均为被继承人出资修建,全部属于遗产,要求均等分割。
三、办案经过
- 完整固定遗嘱全套证据,夯实遗嘱效力刘满云律师第一时间整理代书遗嘱原件、订立遗嘱全程录像、见证人身份材料,完整还原立遗嘱全过程。录像清晰记录被继承人主动表明房产、车辆由被告继承,签字捺印流程完整,形式完全符合代书遗嘱法定要件,直接反驳原告 “老人意识不清、遗嘱无效” 的主张。
- 梳理宅基地审批、建房证据,区分遗产范围律师调取村委会建房审批材料、村镇批复文件、证人证言,举证其中一处院落由被告申请翻建、实际出资施工、长期使用收益,证实该院落不属于被继承人夫妻遗产,应当排除在分割范围之外;针对另一处老宅,区分被继承人夫妻共有部分,厘清遗产边界。
- 划分财产属性,区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遗产将城镇住宅、老宅院落、车辆、股权分类梳理:房产、车辆属于父母夫妻共同财产,母亲份额按法定继承均分,父亲个人份额依据遗嘱由被告单独继承;村集体股权未写入遗嘱,三名子女平均享有;双方已协商一致的车辆分割方案单独列明,简化审理争议。
- 庭审针对性抗辩,驳斥原告全部不合理诉求针对原告主张全部房屋均分、遗嘱无效、侵占存款等诉求,律师结合书证、影像证据、证人陈述逐一辩驳,同时提出原告已放弃存款分割诉求,相关主张不应得到法院支持,完整论证被告应当占有大部分遗产份额。
四、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刘满云律师核心代理意见,作出判决:
- 认定案涉代书遗嘱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具备法律效力;
- 城镇住宅归被告所有,被告向两名原告各支付 50 万元房屋折价款;
- 两辆机动车按双方协商方案分割,分别归被告、其中一名原告所有;
- 父母名下村集体股权由原、被告三人各享有三分之一份额;
- 案内一处农村老宅院落为父母共同遗产,被告享有三分之二产权份额,两名原告各占六分之一;
- 另一处农村院落不属于父母遗产,驳回原告分割该院落的诉讼请求;
- 本案全部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