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二、案情介绍
本案系兄弟姐妹之间因母亲遗留财产分割引发的法定继承纠纷。当事人(原告)与七位被告为同胞兄弟姐妹,八人母亲早年丧偶,于 2016 年离世,父母二人共育有四子四女。早年兄弟姐妹四人曾就母亲赡养事宜商议,签署一份赡养相关协议,约定由原告独自承担母亲生养死葬全部事宜,母亲全部财产归原告一人继承。协议仅有部分兄弟签字,其中一名兄弟未签字,后续各方也未完全按协议履行赡养与费用支付义务。前期该未签字兄弟曾与原告轮流照料老人数年,自老人晚年直至去世,长期由原告独自贴身照料、承担全部生活起居、看病陪护等主要赡养责任。母亲名下遗留两类财产:一是多年林地流转收益,每年固定发放补偿款;二是天然气管道占地综合补偿款项,该两笔款项均留存于村委会尚未完成分配。另有一笔危房改造补助款,早年由其中一名兄弟领取并用于修缮老人房屋,老人在世时未对此款项使用提出异议。
母亲离世后,原告依此前赡养协议主张全部遗产由自己单独继承,但其余兄弟姐妹不予认可,各方就遗产归属、分配比例矛盾激化,原告委托本律师提起继承诉讼,诉求确认赡养协议有效,全部遗产由原告一人继承。
三、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作为原告代理律师梳理全案核心争议焦点:其一,多方签署的赡养协议能否等同于遗嘱;其二,原告长期承担主要赡养义务,能否依法多分遗产;其三,案涉各类款项是否属于遗产范围。
- 证据固定:指导当事人调取村委会证言、补偿款发放记录、多年照料老人的生活凭证、邻里证言,固定原告长期独自赡养被继承人的关键事实;向法庭申请核实村委会留存的补偿款明细,厘清林地流转款、占地补偿款具体金额与发放周期。
- 法律梳理:明确遗嘱法定形式要件,案涉协议仅为子女间内部约定,无被继承人本人签字,不具备遗嘱效力,无法按遗嘱继承处理,本案只能适用法定继承规则;同时依据原继承法相关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割遗产时可以多分。
- 庭审应诉:庭审中部分被告抗辩原告赡养老人是贪图财产、自身也尽到赡养义务,我方提交完整赡养证据链条,完整还原老人晚年全程由原告照料的客观事实,区分各子女赡养付出程度;针对危房改造款,客观认可款项已用于老人建房,不纳入遗产主张,缩小争议范围,聚焦核心补偿款分配。
- 庭审应对:一名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法庭依法认定其放弃答辩质证权利,我方当庭完成全部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完整陈述我方当事人长期尽孝、理应多分遗产的代理意见。
四、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赡养协议仅系子女内部约定,缺少被继承人签字,不属于合法有效遗嘱,案涉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同时结合各方赡养付出,认定原告承担主要赡养义务,应当大幅多分遗产,曾短期轮流赡养老人的一名兄弟适度多分,其余子女均等分得剩余份额,最终作出如下判决:
- 被继承人每年林地流转补偿款,原告每年分得份额远高于其余兄弟姐妹;
- 天然气管道占地全部补偿款项,原告分得金额为所有继承人中最高;
- 驳回原告要求单独继承全部遗产的诉讼请求;
- 案件受理费按各方继承比例分摊。本次诉讼虽未能实现全部遗产单独继承的诉求,但法院充分考量我方当事人多年悉心赡养老人的客观事实,判决原告分得遗产份额显著高于其他兄弟姐妹,最大限度维护了尽孝子女的合法财产权益,实现当事人核心诉讼利益。
律师办案小结
本案具有典型家事继承纠纷参考意义:子女私下签订的赡养财产分配协议,若无被继承人签字,不能直接认定为遗嘱;法定继承中赡养付出程度是遗产分割核心裁量标准,长期照料老人、承担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法律明确保护其多分遗产的权利。赡养老人不仅是道德义务,也是分割遗产时重要的法定考量依据,尽孝之人理应获得法律倾斜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