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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涉案233.7万元|乌鲁木齐成唐安律师代理物流租赁企业,中院驳回集团全部上诉、维持本金及加计30%逾期利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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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成唐安律师,累计办案逾百件,尤为专精于民间借贷、买卖合同类案件,相关业务占比约60%,同时在房屋拆迁、执行异议、婚姻家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等细分纠纷领域拥有丰富实操经验。此外,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领域具备突出专业优势,占比约20%。

案件详情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二审|涉案233.7元|乌鲁木齐成唐安律师代理物流租赁企业,中院驳回集团全部上诉、维持本金及加计30%逾期利息判决

##内容###案情简介

物流租赁企业与建材供货企业签订混凝土物流分包合同,经对账建材企业尚欠XXX.5元到期款项。建材企业对大型集团享有到期商砼货款债权XXX.5元,但怠于起诉追偿,租赁企业依法提起债权人代位权诉讼。集团抗辩采购合同存在“放弃利息、背靠背付款”免责条款,主张无需承担107937.22元逾期利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标的107937.22元。一审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判令集团支付本金XXX.5元、暂计逾期损失107937.22元,后续按年利率4.355%计息,驳回对分公司及保全保险费诉求。中院组成合议庭二审审理。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提交分包合同、双方往来询证函、项目竣工公示、中小企业资质材料全套证据;针对上诉免责条款抗辩,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论证背靠背、放弃利息格式条款违背公平原则应属无效;依据买卖合同司法解释,主张LPR上浮30%计算逾期损失合法,完整论证逾期利息属于债权从权利,未超出代位权行使范围,逐条驳斥对方利率、债权范围两项上诉理由。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认可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免责条款无效、逾期利息主张合法,驳回集团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全部判项;二审案件受理费2458.74元由上诉集团自行承担,判决为终审生效文书,集团需按期向租赁企业清偿本金及对应逾期利息。

##律师核心价值

论证商事免责格式条款无效,厘清代位权包含逾期利息从权利,二审全部驳回对方上诉,足额保住本金与上浮30%逾期损失。


  • 1970-01-01
  • 被上诉人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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