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涉案55.8万元|乌鲁木齐成唐安律师代理房屋买受人,法院认定享有排除强制执行权益,停止案涉房屋执行
##内容###案情简介
买受人与房产企业2012年签订购房意向书,约定房屋总价款558000元,先期支付购房款266000元并实际入住,后因开发商手续不全未能网签办证。2019年该房产因开发商债务被法院查封,买受人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申请执行人抗辩书面买卖合同签订于查封之后、付款未过半,主张房屋可正常执行。买受人诉求停止房屋执行、确认房屋所有权,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开发商法定代表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提交购房意向书、房款收据、入住物业费票据、不动产无房证明、尾款缴款凭证、开发商询问笔录全套证据;论证意向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部核心条款,签订时间早于查封节点;举证买受人唯一自住、已付房款超总价款50%,尾款全额缴至法院,完全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29条消费者物权期待权要件,逐条驳斥对方全部抗辩观点。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买受人享有足以排除普通金钱债权强制执行的消费者物权期待权,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驳回确认房屋所有权的诉求,案件受理费9380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原驳回异议的执行裁定自动失效,买受人可另行起诉要求开发商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律师核心价值
完整梳理早于查封的购房、入住、付款证据,适用司法解释消费者物权期待权规则,成功阻却房产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