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涉案1381.6万元|乌鲁木齐成唐安律师代理两名原股东,法院驳回原告追加二人作为被执行人的全部诉求
##内容###案情简介
原告与商业运营企业房屋租赁纠纷胜诉,执行阶段企业无足额财产可供清偿。原告起诉追加四名原始股东为被执行人,主张四名股东均未足额实缴出资,要求全体股东在认缴额度内对138XXXX6310.91元欠款及违约金承担补充责任。两名已转让股权原股东委托我方应诉,原告主张二人未实缴即转让股权,符合追加被执行人法定情形,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梳理工商变更档案、股权转让时间、认缴期限文件、涉案债权形成时间全套证据;重点论证两名当事人在案涉租赁债务产生、诉讼立案前已完整转让全部股权,转让时出资期限2069年尚未届满,不存在未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股的法定追加情形;结合九民纪要认缴期限利益规则、追加被执行人司法解释第十九条,逐条反驳原告追加诉求,区分存续股东与已退出原股东法律责任边界。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两名委托人股权转让发生于案涉债权纠纷立案之前,转让时出资期限未到期,不满足追加被执行人法定条件,驳回原告针对二人全部诉讼请求;仅判令两名现股东在各自未出资限额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原告与现股东分担,两名原股东无需承担任何清偿责任。
##律师核心价值
厘清股权转让、债权形成、认缴期限时间逻辑,适用公司法及执行司法解释,法院驳回追加二股东承担债务的全部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