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涉案58.6万元|乌鲁木齐成唐安律师代理设备出租企业,法院判令集团公司全额支付剩余租赁费及利息
##内容###案情简介
建设集团承接道路改建工程,项目负责人对接出租企业洽谈沥青摊铺设备租赁事宜,出租方依约提供设备进场施工。双方核算总租赁费786472元,集团仅对公预付200000元,剩余586472元长期拖欠。出租方起诉要求支付尾款,按LPR1.5倍计资金占用损失,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集团抗辩付款系代付、无书面盖章合同不认可租赁关系,项目负责人未到庭,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
###办案经过
代理律师提交项目负责人微信沟通记录、草拟租赁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对公付款流水、关联生效判决书全套证据;举证该人员属于集团项目经理,其洽谈租赁、对账开票行为构成职务行为,法律后果由集团承担;针对对方代付抗辩,以对公备注项目租赁费、完整租赁业务证据链予以反驳,规范主张逾期资金占用损失。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双方设备租赁关系成立,项目经理行为归属集团,判令三日内支付租赁费586472元;以该基数自2022年1月19日起按一年期LPR计算利息;诉讼费9665元、保全申请费3456元、邮寄费80元全部由集团承担,驳回保全保险费诉求,项目负责人不承担付款责任,逾期履行加倍计息。
##律师核心价值
举证项目负责人职务行为,推翻企业无合同、代付抗辩,全额追回设备租赁尾款及逾期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