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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 吴中律师团队代理员工成功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并裁定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支付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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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中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整理了劳动合同、项目工作记录等相关证据,重点围绕“公司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合理”“员工是否构成旷工”以及“解除是否合法”三大核心争议,制定了精准的代理策略。

案件详情

前言

员工试用期满后,公司以“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要求其退出项目,并安排其前往新项目工作。员工因新项目薪酬待遇不明、通勤增加而拒绝,公司遂以“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面对公司“合法调岗”“严重违纪”的双重指控,员工如何证明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

本案同时涉及单方调岗合理性、欠付劳动报酬、工资差额、撤销违法解除通知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争议。北京吴中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公司未就“工作能力不足”举证的核心违法点,成功帮助员工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并追回工资差额及拖欠工资,同时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秦XX于2022年入职某科技公司北京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转正后月工资为二万元,工作地点为北京某银行信用卡中心项目。

试用期通过后三个月,公司告知秦XX,因“工作能力不足”需从原项目退场,要求其在未进入新项目前回公司坐班,并拟推荐其进入另一地点的新项目。秦XX认为,公司未能证明其工作能力不足,且新项目的具体薪酬待遇不明确、通勤时间增加,故不同意该安排。自公司告知其需要加入新项目起,秦XX每日前往原项目工作地点,但因打卡权限已被取消,无法正常打卡及提供劳动。

2023年年初,公司向秦XX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在工作期间旷工29.5个工作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秦XX认为公司系违法解除,遂委托吴中律师团队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工资差额、拖欠工资,并撤销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二、律师观点

接受委托后,吴中律师团队对案件进行了全面梳理,整理了劳动合同、项目工作记录等相关证据,重点围绕“公司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合理”“员工是否构成旷工”以及“解除是否合法”三大核心争议,制定了精准的代理策略。

第一,公司以“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要求员工退出项目,但未完成举证责任。

团队律师指出,公司主张秦XX“工作能力不足”并要求其退出原项目,但提交的与案外自然人的聊天记录并未明确显示秦XX工作能力不足,公司亦未提供任何绩效考核记录、工作成果评价或其他客观证据。且公司自认原项目仍有其他员工继续工作,仅要求秦XX一人退场,该安排缺乏合理性和客观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公司未能完成举证,其调岗安排缺乏依据。

第二,公司单方调整工作地点,未与员工协商一致,员工拒绝具有合理性。

团队律师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公司拟将秦XX调整至新项目,但未明确告知新项目的具体薪酬待遇,且新项目会导致秦XX通勤时间增加。在薪酬待遇不明、劳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秦XX拒绝接受该调整具有合理性。公司据此认定秦XX“旷工”,缺乏事实依据。

第三,员工每日前往原工作地点,系因公司取消打卡权限而无法提供劳动,不应认定为旷工。

公司认可秦XX在上述期间每日到达原项目工作地点,但主张因打卡权限取消故未实际提供劳动。团队律师指出,秦XX无法提供劳动系因公司单方取消其打卡权限、未提供劳动条件所致,并非秦XX主观故意不提供劳动。公司未向秦XX发出返岗通知或提供替代工作安排,直接以“旷工”为由解除合同,系违法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第四,公司应支付工资差额及拖欠工资。

双方均认可公司因试用期届满应补发工资差额,且公司未支付秦XX20237月至10月工资。因公司违法解除,上述期间秦XX未提供劳动非本人原因所致,公司应支付该期间工资。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全面采纳了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决:公司向秦XX支付工资差额;支付拖欠工资;撤销解除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裁决撤销公司发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的成功,不仅为秦XX挽回了直接经济损失并恢复了工作岗位,更明确了用人单位以“工作能力不足”为由调岗需承担举证责任、不得以员工拒绝不合理调岗为由认定旷工等法律规则,为劳动者维权提供了重要的司法参考。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 20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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