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关系的确认往往是维权第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尤其是在公司试图以“合作关系”、“灵活用工”等名义规避法律责任时,员工该如何举证确定与公司间劳动关系?
本案同时涉及灵活用工协议效力、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等争议,北京吴中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精准锁定公司以灵活用工协议规避劳动关系的违法事实,成功帮员工追回经济补偿金,二倍工资,未休年假工资等赔偿。
一、案情简介
严XX于2019年1月入职北京某公司,双方并未签订任何书面劳动合同,亦没有缴纳社会保险。而是在公司的要求下,严XX与第三方平台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工资也是由平台公司进行结算支付。2024年10月,公司以经济效益不好、人员优化为由,与严XX签署沟通协商离职,并以双方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支付任何补偿金。严XX多次索赔无果,遂以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双方间劳动合同,同时委托吴中律师团队代为提起劳动仲裁。
二、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核心焦点在于:严XX与公司到底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是否如公司所述仅是建立合作关系?团队代理律师全面梳理案件材料,提出以下核心代理意见:
第一,劳动关系的认定应重实质而非形式。
虽然严XX曾签署《灵活就业合作伙伴协议》,但该协议系公司提供的格式文本,不能仅凭协议名称否定双方之间的人身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团队代理律师通过梳理严XX在职期间办公使用钉钉系统录屏、工作群聊天记录等证据,清晰还原了严XX接受公司考勤管理、服从工作安排、持续提供劳动的事实。
第二,工资发放主体不影响劳动关系认定。
公司主张严XX由第三方平台发放工资,但工资发放主体与劳动关系主体本就可以分离,关键在于谁对劳动者进行管理、谁安排工作任务。严XX通过提供连续接受公司管理、完成安排工作内容的证据,以及公司为其出具过加盖公章的《单位证明》,明确载明其“员工”身份,足以证明严XX与公司间劳动关系,第三方平台公司仅是接受公司指令代发严XX工资而已。
三、案件结果
经审理,仲裁委全面采纳吴中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否定了“假合作、真用工”的用工模式,确定严XX与公司存在真实劳动关系,做出如下裁决:公司与严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须向严XX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月工资差额;支付未休年假工资。
本案中,吴中律师团队归集在职证明,薪资流水等证据,在公司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抗辩下,维护了严XX的各项劳动权益,挽回了经济损失;同时警示公司不能通过合作协议或第三方平台支付工资方式规避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特此说明:出于保护当事人隐私的目的,案例中使用的称呼、日期、金额、仲裁院、审理法院均与原裁决或判决进行了调整,不会泄露当事人的任何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