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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分包混淆用工难定劳动关系?刘力律师力克关联企业,成功确认劳动关系并全额追回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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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建筑企业借助关联劳务分包公司规避用工责任,证据架构复杂。我梳理混同用工核心证据,锁定企业现场管理、入职安全教育关键事实,反驳企业分包免责观点,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全额支持工资诉求,为建筑务工人员理清维权途径,界定关联企业分包不能免除用工主体法定责任。

案件详情

案例专长

劳动争议纠纷、建筑工程混同用工劳动关系认定、工地务工薪资追索、工伤前置劳动关系确认

代理方向

劳动者劳动仲裁后续一审诉讼,代理确认劳动关系、追索欠付劳动报酬,对抗承包企业否认劳动关系诉请

判决结果

确认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我方当事人自2025年7月19日起存在劳动关系;判令企业十日内支付我方当事人拖欠劳动报酬2050元;全部驳回企业要求确认无劳动关系、无需支付工资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企业自行承担。

本案建筑企业借助关联劳务分包公司规避用工责任,证据架构复杂。我梳理混同用工核心证据,锁定企业现场管理、入职安全教育关键事实,反驳企业分包免责观点,法院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全额支持工资诉求,为建筑务工人员理清维权途径,界定关联企业分包不能免除用工主体法定责任。

案情内容

当事人X先生长期从事建筑爬架相关施工工作,2025年7月前往彬XX一处某项目工地务工,该项目爬架工程的承包单位为某实业有限公司。当事人7月16日进入工地,次日由这家公司自有现场管理人员完成完整三级入场安全教育,7月18日正式上岗作业,日常工作内容均属于该公司承包的工程业务范畴。

当事人仅工作十余天,就在施工过程中意外受伤,受伤后无法继续到岗工作。后续核对实际出勤天数,当事人一共务工13.5天,核算全部工资共计4050元,扣除中途预支款项后,仍有2050元工资未结清。当事人多次沟通索要剩余薪资,承包公司始终推诿拒绝,称已将全部劳务作业分包给荆门市一家劳务分包公司,工人由分包方负责人招聘管理、工资也由分包人员发放,自身和当事人不存在劳动关系,拒绝支付剩余欠薪。

维权无门之下,当事人先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审理后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裁决承包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但承包企业不服仲裁结论,向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支付2050元工资,意图完全免除自身用工责任。

当事人委托我全权代理本次一审案件。接手案件后我发现本案维权阻碍极大,企业持有完整劳务分包合同、劳务费转账凭证以及对应劳务发票,单看书面材料容易认定工人仅和第三方劳务公司存在劳务关系,企业还主张人员招聘、薪资发放均由分包负责人操作,自身未实施任何人员管理,以此切断和务工人员的用工关联。

办理案件期间,我没有被企业提交的分包书面材料局限,重点挖掘两组关键证据:一是当事人留存的工地工人档案,档案中标注分包主体为涉事承包企业,项目负责人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直接推翻企业全部劳务交由第三方处理的说法;二是核查证实承包企业与劳务分包公司股东、高层管理人员大量重合,两家属于关联企业,构成混同用工。

庭审过程中,我完整梳理全部证据链条,向法庭清晰说明,工人入场安全教育由承包企业工作人员组织,工作内容属于企业经营业务,双方具备劳动关系人身、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企业利用关联劳务公司签订分包协议,本质是转嫁用工风险,不能对抗劳动者合法维权。同时逐条反驳企业各项抗辩理由,指出企业仲裁阶段已认可欠薪事实,诉讼阶段反悔没有法律依据,劳务分包公司未参与仲裁程序,不能以此免除企业用工主体责任。

法庭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认定企业与关联劳务公司混同用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判令企业足额结清拖欠工资,驳回企业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为建筑务工人员遭遇企业借分包逃避用工责任类纠纷提供清晰维权参考,明确关联企业分包行为无法免除法定用工义务。


  • 2026-05
  •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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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力律师执业于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陕西众致律师事务所劳动和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丝路创客协会副会长、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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