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企业间民间借贷纠纷、大额借款本息追索、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认定、多层主体债务追责、合同效力抗辩应对
代理方向
原告XX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全程代理一审案件,主张融资公司偿还全部借款本金、逾期违约金,同时诉请全资母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法驳斥全部被告免责抗辩。
判决结果
一、融资公司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82XXXX5671.22元;
二、融资公司以剩余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同期LPR,支付自2024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的逾期利息;
三、全资集团公司对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要求某财政局承担连带责任的诉求;
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融资公司、集团公司共同承担。
本案三被告集体提出多重免责抗辩,主张借款属政府过桥资金、借款合同无效、股东财产独立无需担责。我完整梳理转账流水、借款合同证据,精准适用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条款,逐一推翻全部抗辩,法院全额支持本金及逾期利息诉求,为当事人追回四千八百余万债权。
案情内容
本案当事人是一家本地建设工程企业,2021年因对方经营周转需求,与一家园区融资平台公司签订书面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出借总额5000万元,借款期限两年,借期内年化利息3%,逾期还款按照同期LPR计算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分多笔足额转账5000万元至融资公司对公账户,对方也出具对应收款收据,完整留存全部银行转账凭证。
借款到期后,融资公司仅在2024年2月支付500万元,此后不再偿还任何款项。当事人核算后发现,该笔款项抵扣完借期利息与前期逾期利息后,仍剩余四千八百余万本金未收回。更复杂的是,融资公司是当地产业集团全资设立的一人公司,该产业集团又由当地财政局全资持股,一旦融资公司无足额资产,债权极有可能无法收回。
当事人起初自行协商维权,但三家被告全部提出免责理由互相推诿。融资公司辩称借款是政府要求的过桥资金,钱款实际交给财政使用,自身只是过账主体;还主张出借方是工程企业不是金融机构,大额出借行为涉嫌转贷,借款合同应当无效。全资产业集团则提出,自身和融资公司财务完全独立,不应当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且原告不该在起诉阶段直接将股东列为被告。财政局也主张和借款合同毫无关联,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多重抗辩叠加多层主体追责难题,当事人维权陷入僵局,最终委托我全权代理一审诉讼。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归集全部证据材料,完整整理借款合同、五千万元分笔银行回单、收款收据、企业股权工商档案,清晰梳理两层全资持股的股权架构。
庭审中针对被告各项抗辩逐一拆解论证:针对过桥资金、合同无效的说法,我说明合同签署、资金收款主体均为融资公司,资金后续流向不影响借款合同效力,现有证据不存在转贷无效情形;针对一人公司股东免责主张,我向法庭释X,全资产业集团无法提交任何证据证明自身和融资公司财产相互独立,依据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结合股权架构、法律规定清晰区分股东层级责任,客观说明财政局不承担责任的法律逻辑,避免当事人诉求偏离法律边界。
法院完全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判令融资公司偿还全部剩余本金及持续计算的逾期利息,同时判决全资产业集团对四千八百余万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大额债权能够顺利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