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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手握上亿抵押债权欲拍卖千万元安置房产,驻马店王顺友律师代理国企维权,49 套安置房全部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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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存在抵押权与安置房产事实物权重大冲突,对方持生效抵押判决强势抗辩。我梳理政府会议纪要、代建协议、七千余万拨款凭证、资产移交全套证据,紧扣民法典事实物权规则论证安置房归属国有平台,说服法院认定我方权利优先于抵押权,成功保住价值千万安置房源,为国有资产挽回重大损失。

案件详情

案例专长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棚户区改造安置房权属纠纷、不动产抵押权与事实物权对抗、金融执行查封异议维权

代理方向

原告案外人国有平台建设公司,针对信托公司申请查封49套棚户区安置房产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诉请撤销执行异议裁定、停止对案涉全部安置房强制执行

判决结果

判令不得执行案涉某祥社区49套安置房产,原驳回异议的执行裁定自动失效,本案八万一千八百元案件受理费全部由申请执行人中原XX公司承担

本案存在抵押权与安置房产事实物权重大冲突,对方持生效抵押判决强势抗辩。我梳理政府会议纪要、代建协议、七千余万拨款凭证、资产移交全套证据,紧扣民法典事实物权规则论证安置房归属国有平台,说服法院认定我方权利优先于抵押权,成功保住价值千万安置房源,为国有资产挽回重大损失。

案情内容

本案委托人是当地国有平台公司,承接政府棚户区改造安置项目,当年按照政府会议要求,采用政府主导、企业代建模式,和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约定安置房建成后由政府统一回购,房产产权归属我方委托人,开发企业仅负责施工建设,不享有房屋产权。

项目施工期间,委托人累计向开发企业拨付建设资金超7亿元,远超项目预算回购款项,2019年项目全部完工后,包含涉案49套房屋在内的上千套安置房源,正式移交政府管委会接管,用于安置片区拆迁群众,房产实际早已归政府管控使用。

但开发企业后续因巨额融资,将包含这批安置房在内的全部在建工程抵押给某信托公司,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后无力偿还2.1亿元巨额借款,信托公司起诉取得生效判决,确认对全部抵押房产享有优先受偿权,随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查封了涉案49套价值近千万的安置房源,准备拍卖处置。

委托人第一时间提起执行异议,却被法院裁定全部驳回。一旦房屋被拍卖,不仅上千户拆迁群众安置权益受损,国有财政投入的巨额改造资金也将彻底流失,国有资产面临重大损失。委托人紧急委托我作为代理律师全权处理本案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接手案件后,我发现本案难点极大:信托手握合法登记抵押权与生效优先受偿判决,司法实践中抵押权对抗普通债权极易获得支持,案件败诉风险极高。我没有局限于单一合同证据,系统性梳理全套案件材料:调取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官方授权文件、委托代建完整协议、七千余万工程款全部转账凭证、项目资金拨付报告、资产移交接收手续等数十份核心证据,完整还原安置房政府回购、国有资金全额出资、房屋早已移交政府管理的完整事实链条。

庭审中,对方信托律师坚持抵押登记具有公示效力,代建协议仅属于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抵押权人,主张有权直接拍卖房产。我围绕民法典合法建造设立事实物权法律规定展开核心辩论,明确案涉房屋全部建设资金均由国有财政出资,开发企业仅为代建施工方,从未实际出资;且房屋移交政府管理、我方取得事实物权的时间,远早于开发企业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委托人对安置房享有的合法物权,权利顺位优先于事后设立的抵押权,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同时我向法庭重点陈述,案涉房产属于民生安置房源,若强行拍卖将直接损害片区拆迁群众安置权益,引发重大民生风险,兼顾法理与社会公共利益进行说理。

法院完整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认定委托人对案涉安置房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合法权利,最终作出停止全部49套房产执行的胜诉判决,高额诉讼费由信托公司自行承担,彻底保住政府千万安置资产,保障拆迁群众安置权益,为同类政府代建安置房被抵押查封维权案件形成有效胜诉参考。


  • 2025-05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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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友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前法律顾问,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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