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专长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政府安置房代建项目物权确权、对抗金融机构在建工程抵押权排除执行、信托抵押房产执行阻却纠纷
代理方向
被上诉人案外人安置房项目建设国企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全程一审、二审代理,对抗申请执行人某信托有限公司
判决结果
驳回某信托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不得执行案涉49套安置房产;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合计163600元全部由某信托承担,终审胜诉。
本案抵押权手续完整,信托主张力度极强,案件争议矛盾突出。我梳理政府批文、代建协议、完整付款流水、资产移交全套证据,厘清安置房代建法律本质,论证房产物权归属我方当事人,证实抵押登记晚于资金拨付与房屋移交事实,两级法院全部采信我方观点,成功阻却千万房产强制执行,守护国有资产与群众安置权益。
案情内容
本地XX公司承接政府东XX棚户区安置代建项目,采用政府主导、企业代建模式,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委托代建协议,约定由XX全额出资建设安置房,建成后用于辖区拆迁群众安置。项目施工期间,XX按照政府相关要求累计拨付超七亿元工程款项,房屋完工后移交园区管委会,陆续分配给拆迁群众实际入住使用。
后期该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某信托申请大额借款,将案涉在建安置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后续房企无力偿还贷款,信托凭借生效金融借款判决,向法院申请查封项目内四十九套价值约千万元的安置房产,计划通过拍卖处置房屋抵扣欠款。XX第一时间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执行阶段法院出具裁定驳回了XX的异议申请。
某信托手握正规抵押登记文书、生效借款判决,主张房产登记在房企名下,抵押权合法有效,有权处置案涉房屋。同时信托提出多项抗辩理由,认为XX部分转账款项属于征地拆迁支出,不属于项目建设回购款;项目未完成完整回购验收移交流程,抵押登记时间早于房屋移交;房企通过合法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XX仅享有普通债权,无法对抗设立在先的抵押权。如若房屋被拍卖,不仅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辖区大量拆迁群众的安置居住权益也会遭受严重损害。
当事人委托我全程负责一审、二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接手案件后,我没有仅依靠转账凭证单一证据,系统性调取全套关键佐证材料,包含区政府棚户区改造批复文件、政府购买服务协议、政府常务会议纪要、项目全周期工程款支付流水、房企出具的资金拨付申请报告、项目整体资产移交表、安置房实际分配入住相关记录。
庭审过程中,我重点梳理两层核心法律逻辑进行论证,其一,案涉房屋属于民生拆迁安置房,房企仅承担代建施工工作,并非房屋实际产权人,不能仅凭土地、在建工程登记外观判定物权归属;其二,XX全额出资完成房屋建设,房屋早已移交管委会用于群众安置,资金拨付、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均早于信托后续办理抵押登记的时间,信托办理抵押时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抵押权不能对抗早已设立的实体物权。
针对信托提出的款项性质、移交手续、抵押时间三项核心抗辩,我逐一结合对应证据作出反驳,清晰区分征地支出与项目建设资金,梳理抵押登记与房屋实际移交的时间先后顺序,明确区分普通债权与安置物权的效力层级。
一审法院完整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判决停止对四十九套涉案房产的强制执行。某信托不服一审判决,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依旧坚持抵押权优先的主张。二审阶段我补充提交政府资产移交全套书面材料,进一步强化安置房民生属性与权属归属相关论证,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我方当事人对案涉房产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终审驳回某信托全部上诉请求,我方当事人取得全面胜诉,安置房产得以完整保全,国有资产安全与拆迁群众居住权益同步得到法律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