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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登记与合同约定不符难确权?王顺友律师代理担保物权确认纠纷,全额拿下千万抵押物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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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全程拒不到庭,抵押合同与登记记载抵押物数量冲突,确权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我梳理全套借款、抵押、动产登记、生效裁判证据,精准适用担保司法解释,厘清登记与合同效力规则,说服法院按登记确认有效抵押物,成功锁定千万畜禽、厂房抵押优先受偿权,保住客户核心债权清偿保障。

案件详情

案例专长

担保物权确认纠纷、动产浮动抵押确权、企业民间借贷抵押权实现、畜禽养殖抵押物处置维权

代理方向

原告出借企业,代理主张确认生猪、养殖猪舍抵押权,请求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在1600万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判决结果

原告对债务人公司13500头育肥猪、21栋保育育肥舍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1600万元内优先受偿

原告对第三方担保企业16500头育肥猪折价拍卖变卖价款,在1600万元内优先受偿

驳回原告利息、诉讼费相关其余诉求,案件受理费由两家农牧企业承担

本案被告全程拒不到庭,抵押合同与登记记载抵押物数量冲突,确权存在重大法律障碍。我梳理全套借款、抵押、动产登记、生效裁判证据,精准适用担保司法解释,厘清登记与合同效力规则,说服法院按登记确认有效抵押物,成功锁定千万畜禽、厂房抵押优先受偿权,保住客户核心债权清偿保障。

案情内容

本地一家建设发展公司为帮扶农牧企业经营,分两笔向某养殖公司出借资金合计1750万元,其中1600万元用于偿还企业原有银行贷款,剩余150万元专项采购生猪饲料。为保障这笔大额资金能顺利收回,借款企业及关联农牧企业共同签订抵押合同,承诺用自有大批量育肥生猪、21栋养殖猪舍作为抵押,为1600万元主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同步在征信中心办理动产抵押登记,并完成公证手续。

借款到期后,养殖企业仅偿还少量款项,剩余一千六百多万欠款迟迟不予结清。出借企业先行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养殖企业偿还全部剩余欠款,另一家农牧企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判决生效后,欠款企业依旧无力清偿,出借企业虽有生效债权文书,却未单独确认抵押物优先受偿资格,一旦企业资产被其他债权人处置,大批量生猪、猪舍抵押价值将全XX空,巨额债权失去兜底保障。

当事人找到我委托本案时,案件存在两大核心难点,其一抵押文件内容相互冲突,抵押合同约定生猪数量和征信中心动产登记记载数量不一致,依据担保司法解释,抵押物范围必须以登记登记簿为准,证据梳理稍有疏漏,部分生猪抵押权利便无法得到法院认可;其二两家抵押企业接收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主动放弃答辩、举证、质证各项诉讼权利,庭审无对方配合,全部事实与法律依据都需要我方单方完整举证,存在极高败诉风险。

接受委托后,我全面整合全套证据材料,区分两笔借款对应的合同、转账流水,逐一核对三份动产担保登记证明,拆分生猪、猪舍两类抵押物登记信息,将民间借贷生效判决书作为债权基础证据,搭建闭环完整证据链条。庭审中,我清晰区分1600万元有抵押主债权与无抵押的150万元饲料借款,向法官说明已偿还款项应当优先抵扣无抵押小额借款,完整保留1600万元抵押担保额度。针对合同与登记记载不符的核心争议,精准引用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应当以征信中心登记内容认定有效抵押物范围。

整场庭审无被告抗辩,我完整陈述借款发放、抵押登记设立、债务逾期、债权经生效判决确认的全部事实,清晰论证抵押权合法设立且具备优先受偿效力。法院完整采纳我方全部代理意见,最终判决确认当事人对数千头育肥猪、二十余栋养殖猪舍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本次胜诉牢牢锁定千万级抵押物处置权益,即便后续债务人无现金偿还债务,当事人也可通过拍卖、变卖生猪与养殖厂房,优先收回1600万元借款本金,彻底化解大额债权缺少资产兜底的风险,同时为涉农企业大额借贷抵押确权维权形成成熟可行的处理思路。


  • 2023-05-01
  •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原告
  • 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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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顺友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前法律顾问,驻马店职业技术学院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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