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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郑皓东律师介入,当事人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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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皓东律师 在线
上海中联(遵义)律... 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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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一、 案件简介

当事人是外地在遵义开厂投资的企业老板。经营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构购销合同、制造虚假资金流水的方式,收受多家外地企业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税款抵扣,涉案税额160余万元,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

当事人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随家属联系后委托郑皓东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我们及时进行会见,梳理了案件情况,分析了案件的可能走向,并在侦查阶段把自首、全额退缴税款这两个核心从轻情节固定下来。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报请逮捕时,辩护人及时提出了本案不具有社会危险性,可以变更其中措施的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并得到了认可,当事人于第37天走出看守所。

审查起诉阶段,我们收集了企业正常经营、吸纳就业、当事人社会公益、无前科劣迹等佐证材料,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从轻量刑意见。

一审阶段,辩护人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来社区矫正评估申请,并配合司法机关完成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向社区矫正机构充分说明了当事人的社会危险性较低,具备适用缓刑的基础条件。庭审中重点阐述了自首、全额挽回国家税款损失、主动预缴罚金、实体企业经营维稳等辩护观点,请求法院适用缓刑。

三、 案件结果

法院采纳了全部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全部补缴税款依法移交税务机关上缴国库,当事人无需实际收监服刑。

四、 办案心得

涉税案件,涉案金额直接决定量刑档次。本案160余万的税额,依法属于数额较大的范畴,按法律规定起点就比较高了。当事人主动投案、全额补缴税款是促成缓刑的两个关键抓手,缺一不可。另外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社区矫正评估意见也为缓刑适用提供了支撑。

办这类案件,时机很重要,越早介入越好。早点把退赃完成、把罚金预缴了、把悔罪的证据固定下来,后续的辩护空间就大得多。到了法庭上再补这些东西,往往来不及。

五、 适用场景

企业经营者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抵扣税款等涉税刑事案件;当事人具备自首、全额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希望争取缓刑、避免实刑的案件。

六、 服务指引

企业经营中一旦遭遇税务稽查或公安机关涉税立案,建议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早点介入的好处是能配合当事人完成税款补缴、配合调查、固定自首和悔罪证据,精准开展量刑辩护,为争取缓刑创造条件。拖得越晚,辩护空间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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