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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门市房交易遇小区办证停滞,代理卖方成功驳回买方解除合同、退款索赔全部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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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嘉超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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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法院全部采纳温丽丽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驳回买方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我方委托人无需退还购房款、无需赔偿装修损失,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继续有效,交易不受影响。

案件详情

基础信息

裁判法院: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时间:2025 年 12 月
委托方:房屋出售方(案件被告)
代理律师:温丽丽,吉林嘉超律师事务所

案件详情

多年前,买方与我方委托人签订回迁门市房买卖合同,约定数十万元购房总价款。签约后买方交付绝大部分房款,双方约定剩余少量尾款待可办理产权过户时结清;我方委托人同步将房屋交付买方占有使用,买方收房后自行投入数万元完成装修,持续使用、收益房产长达七年。
       后续因小区整体土地审批手续不完善,整个小区房屋均暂时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买方以此起诉,主张卖方构成根本违约,提出四项诉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卖方全额返还购房款、买方返还房屋、卖方赔偿装修损失,同时抗辩本案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
       我方当事人委托温丽丽律师出庭应诉。律师完整梳理房屋买卖合同、房款收款凭证、小区征收主管单位出具的产权无法办理情况说明、双方多年房屋交付使用事实等全套证据,搭建完整抗辩逻辑:第一,案涉房屋无法办证是小区整体开发遗留的行政手续问题,并非卖方存在权属纠纷、抵押、无权处分等自身过错,合同仅约定卖方因自身原因无法过户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情形符合免责条件;第二,买方本身属于该小区回迁居民,签约时明确知晓房屋暂未办理产权证,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并获得收益,时隔七年才起诉要求解约退款,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第三,小区仅为暂时无法办证,并非永久不能办理,合同买卖房屋、占有使用的核心交易目的能够实现,不满足法定合同解除条件;第四,法律规定合同解除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直接击破买方时效抗辩。庭审中逐项拆解原告诉讼逻辑漏洞,提交官方书面证明佐证不能过户的客观外部原因,完整还原多年交易履约事实。

案件结果

法院全部采纳温丽丽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判决:驳回买方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用由买方自行承担。我方委托人无需退还购房款、无需赔偿装修损失,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继续有效,交易不受影响。

律师价值

1. 精准区分 “卖方自身过错导致无法过户” 与 “项目整体行政遗留问题无法办证”,紧扣合同条款划定责任边界,从根源否定买方违约主张;

2. 精准厘清合同解除权与债权诉讼时效的法律区别,直接推翻买方时效抗辩,消除委托人时效层面败诉风险;

3. 结合买方长期占有、使用、获利房屋的客观事实,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强化裁判说理支撑,获得法院完全认可;

4. 主动对接住建、征收主管单位调取官方书面证据,形成完整客观证据链,彻底规避委托人大额退款、赔偿的经济损失。

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出售回迁房、安置房、因小区整体手续不完善暂无法办理产权证的房产,买方以无法过户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赔偿装修损失,可委托温丽丽律师代理应诉。律师将通过合同条款解读、行政机关证据调取、履约事实梳理,最大程度保住房屋交易效力,避免大额财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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