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XX,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自然人。
原、被告存在消防器械购销业务往来,原告依约完成供货。2023 年 2 月 25 日双方微信对账确认,截至2022 年 9 月 22 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 46589 元。原告多次通过微信催收货款,被告长期拖延拒付,原告为维护自身财产权益,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全部拖欠货款、逾期违约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材料。
办案经过
原告遭遇客户长期拖欠货款,多次私下催收无果,被告刻意拖延回避沟通,存在失联、消极处理债务的情形,原告遂委托卢XX律师全权处理本案债权追偿事宜。接受委托后,卢XX律师第一时间梳理全部案件材料,逐一整理微信对账聊天记录、微信转账电子凭证、供货业务往来记录等全部证据,搭建完整闭环证据链,明确双方买卖合同关系、货物交付事实、最终对账欠款金额、逾期起算时间等核心事实,精准固定电子对账证据效力。随后卢XX律师规范起草民事起诉状,明确货款本金、逾期利息计算标准、诉讼费承担等完整诉讼请求,向宝安法院立案并完成案件材料递交。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传票等诉讼文书,开庭当日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卢XX律师陪同原告法定代表人出庭参与庭审,当庭完整出示全部证据,清晰陈述交易经过、欠款事实、被告违约行为,围绕逾期利息计算标准、法律依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向法庭完整还原案件全貌。庭审全程逻辑清晰、证据完整,即便被告缺席无抗辩,仍帮助法庭完整查清全部案件事实,最大程度保障原告债权主张能够得到法院全部支持,完整走完庭审举证、法庭辩论全部流程。
案件结果
(一)判决结果
被告需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某某公司支付货款 46589 元,并以 46589 元为基数,自 2023 年 3 月 1 日起,按一年期 LPR1.3 倍标准支付逾期利息至款项实际清偿完毕;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18.8 元由被告承担,原告预交费用由法院退回,被告逾期不缴法院将强制执行;被告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
(二)判决理由与适用法条
法院认定原、被告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被告拖欠货款构成违约;被告缺席庭审,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原告提交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证据足以证实欠款事实,原告诉请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本案适用法条:《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