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上诉人某公司与上诉人某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案外人杨X作为上诉人某公司的员工,在任职期间通过上诉人某公司固定的QQ号码与被上诉人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被上诉人某公司依约履行了发货义务,但上诉人某公司未能全额支付货款。经核算,上诉人某公司尚欠被上诉人某公司货款23万余元。被上诉人某公司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杨X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判决上诉人某公司支付货款23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上诉人某公司不服,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驳回被上诉人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卢建军律师作为被上诉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积极参与二审诉讼程序。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仅有案外人杨X签名的《购销合同》是否对上诉人某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即杨X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上诉人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支付货款的义务。上诉人某公司主张,杨X的行为不能构成表见代理,其不应承担支付货款的后果。被上诉人某公司则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结果】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杨X通过上诉人某公司固定的QQ号码与被上诉人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采购涉案货物,应当认定为上诉人某公司的行为,由上诉人某公司承担付款义务。原审法院根据被上诉人某公司提交的《购销合同》、快递单、快递签收图片及送货单等证据,核算剩余货款为23万余元,并判令上诉人某公司支付该货款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余元,由上诉人某公司承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