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某XX、某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一审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华某XX支付货款15.9万余元及利息,并驳回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某公司不服,委托卢建军律师提起上诉。某公司上诉主张,其向一审法院提交的缴纳税款银行流水、税务事项通知书等证据,均能证明其补缴的税款24.8万余元及滞纳金一千余元,是因华某XX、某公司开具的17张总额某万余元的发票未进行纳税申报所致。某公司认为,因被上诉人原因导致其多缴税款,理应从货款中扣缴,并请求二审法院改判华某XX、某公司共同返还多支付的货款8.9万余元,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争议焦点】
二审法院经审理,将本案的争议焦点归纳为以下两点:
一、被上诉人是否导致上诉人产生税款损失及具体金额;
二、该税款损失赔偿可否与本案上诉人所欠货款进行法定抵销。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上诉人二审提交的税务局情况说明等新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因被上诉人开具的17张发票未申报纳税,导致其代为纳税产生损失共计24.9万余元,该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关于抵销问题,法院查明华某XX主张的货款中,有部分是基于某公司债权转让而收取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有权在税款损失债权范围内,向受让人华某XX主张抵销所负货款债务。经核算,上诉人的债权超过其所负债务,故无需再向华某XX支付货款。基于合同相对性,抵销后某公司尚应支付上诉人8.9万余元。
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某XX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向上诉人支付8.9万余元;驳回上诉人其他反诉请求。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各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