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某某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建军,广东泰而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代理人:某某;
被告:某某酒店企业,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企业员工)。
原告为被告供应厨具设备,供货完成后被告长期拖欠尾款未结清。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尾款 28400 元、逾期利息,同时承担案件诉讼费、律师费合计 35496.24 元。案件立案后,法院组织双方开展调解工作,双方在律师、法院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还款方案。
办案经过
原告企业遭遇外地酒店客户拖欠厨具尾款,多次私下沟通催收均无果,债权回款周期遥遥无期,遂委托卢建军律师全权处理本案货款追偿。接受委托后,卢建军律师第一时间整理购销合同、供货单据、对账记录、催收沟通记录等全套证据,梳理清楚欠款本金、逾期起算时间、利息计算标准、律师费承担依据,规范起草民事起诉状,明确全部诉讼请求,向异地法院完成立案手续。庭审调解阶段,对方企业提出一次性全额付款存在资金压力,希望分期偿还。卢建军律师充分考量当事人回款风险,一方面和被告协商确定总欠款金额、分期期数、每期还款金额与付款节点;另一方面重点设置违约条款,约定被告一旦任意一期逾期,全部剩余款项立即到期,且需加计高额逾期利息,同时赋予原告直接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最大限度规避后续回款风险。全程代表原告沟通谈判,平衡回款时效与债权安全,推动双方达成具备强制执行力的调解方案。
案件结果
(一)调解结果
双方确认被告合计欠付货款 30000 元,分 8 期偿还,每月 30 日前支付 3750 元,2026 年 2 月 10 日前付清全部款项;被告任意一期逾期付款,全部剩余欠款立即到期,需按立案当日一年期 LPR 的 1.5 倍支付利息,原告可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343.7 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二)调解依据
本案适用民事诉讼调解自愿原则,在法院主持下,原被告基于买卖合同事实,自愿协商达成还款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具备强制执行力。
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条、第一百条。
